唐诺氏综合症 东莞法院:唐氏综合症女孩状告医院被驳回
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典型的不当出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患有唐氏综合症的小茵(化名)自出生后饱受其先天疾病及后遗症的痛苦,也为治疗花费不少费用。诉讼书显示,小茵认为是母亲的产科医生疏忽大意才导致自身的损害,为此状告其出生医院,要求其赔偿费用25万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此类纠纷应当由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非以婴儿作为原告,故驳回小茵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茵诉称,2013年6月,小茵母亲张女士按照产前检查的指引,孕18周时前往医院检查,并向产科医生主动提出进行中期唐氏筛查,但医生以早期唐氏筛查为低风险为由排除了中期唐氏筛查的必要性。
小茵认为,医生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及不专业,没有按照《孕期保健指南》进行健康教育和指导,反而告知其父母不需要进行该项检查,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自己在出生前未被检查出先天畸形。医院和医生的诊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存在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母亲产检及分娩住院费用、小茵后续康复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医院方面辩称,小茵的损害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而不是医院的诊疗行为造成的,若小茵认为医院侵害了其知情选择权,其主体应为接受产前检查的小茵母亲,而非小茵本人。而且,医院并不存在诊疗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生为小茵母亲张女士进行产检,其诊疗对象是张女士而非小茵,当时小茵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小茵是否出生,是小茵父母行使选择权进行选择的结果,小茵出生本身并非小茵本人遭受的损失。鉴定意见书虽认定医院存在告知不足的过错,但并未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小茵患唐氏综合症及其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茵作为原告要求医院赔偿没有依据。
法官认为,医疗机构在孕检阶段存在过错导致孕妇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存在先天性疾病,错过对胎儿是否进行孕产的选择,继而导致胎儿分娩,实际上医疗机构侵犯的是父母的生育知情选择权,而非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故此类纠纷应当由父母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非以婴儿作为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