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军座驾 魏建军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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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魏建军,男,31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

被告人魏建军,男,31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建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魏建军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内黄县石盘屯乡宰庄村南地时,被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魏建军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2.7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执业证,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魏建军的供述、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魏建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无前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建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