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夫人 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付子堂:低调做人高调追求善治
付子堂,1965年10月生,河南新野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1981年入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后留校任教。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攻读全脱产类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8月作为重点引进人才回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进入武汉大学博士后流动站。2000年由讲师破格晋升教授职称
法理问津学海探骊
付子堂主要侧重在法律社会学领域,注重社会生活中法律的功能与实效。他于1999年出版的博士论文《法律功能论》,系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法律功能问题的专著,对于法社会学研究具有一定开拓意义。在处理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他提出的“法之理在法外”命题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影响。
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研究是付子堂的另一着力点。他主张,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源泉在于同现代社会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他于2005年出版的个人专著《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被教育部正式列为向全国推荐的国家级“研究生教学用书”,并获得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第五次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研究论纲》荣获全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
2008年,付子堂教授应中央政法委邀请,为中央政法机关和全国省级政法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举办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发展”的专题讲座,受到好评。
历年来,他思索法理,笔耕不辍,发表于《人民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国家级权威报刊及中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法学教材、专著、辞书等40部。
其中,2005年主编出版的《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在法理学的内在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方面进行了许多新的探讨,是“法之理在法外”之理论命题和“应用法理学”之主张的一种初步尝试。《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和《法理学高阶》,构成中国法学界独特的“法理学三部曲”。
立足大地促进民生
“凭现实以审视法理,借法理以优化现实”,是付子堂教授一以贯之的学术风格。他认为:“现实是人类生存的当下处境,是人类感知的直接对象,是催生人类思想之花的生活之树。
‘书本上的法’内容明确、逻辑一致,却缺乏应有的灵活,甚至僵化停滞。‘书本上的法’只有关注现实生活,才有其应有的活力和热度。关注现实,学术才有正确的指向;体察生活,思想才能打动人心。”多年来,他的学术人生正是沿着这一思路渐次展开的。
在学术界,付子堂教授较早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民生法治”这一范畴,提出在当代社会转型期严峻形势之下,应将关注重心从民主法治转换到民生法治,应当通过法治切实保障民生,使广大民众自觉成为民主法治的基本推动力。
最近几年,付子堂教授从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出发,提出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转型,逐步促进法理学基础理论的进步与创新,主张着眼于解决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所特有的法律问题,从宏观上构建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律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为此,他提出“发展中法治”概念,即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状,自然意味着法治的“发展中”属性,研究当代中国转型期的社会与法律问题,就是要努力描绘一幅“发展中法治”的图景。
追求善治定格和谐
获得“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荣誉称号,付子堂教授最大的感受就是“感谢母校”。
他说:“没有西南政法学院(大学),就没有我的事业发展;没有我的老师们,就没有我的任何成就。”这段质朴的表白承载了付子堂教授对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深切感恩,也记录了他从豫西乡村的贫寒学子到卓有建树的法理学家的成长履痕。
1985年,完成本科学习的付子堂顺利考上了本校法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著名法理学家黎国智教授和李权教授,开启了自己学术人生的第一扇门———马克思法律思想,开始甘坐冷板凳,潜心研读马克思经典文献,力图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以此探寻出一条用法律方式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道路,这个冷板凳一坐就是二十余年。
如今,已是法学界“黄埔军校”校长的付子堂依然保持着低调为人的姿态,高调寻求社会问题的法律解决之道,力图构建以民生为理念、以法治为依托、具有平等、人权和正义三大价值的善治。
面对转型期中国的社会管理难题,如何寻求一种适合我国自身发展特质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成为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课题。法治秩序不仅有赖于合乎法治理念的制度建构,还必须有赖于有效的社会管理。
因此,付子堂教授认为,必须将法律当作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基本手段,把法治作为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突破口,实现社会管理过程全面法治化,逐步建构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我国的社会管理模式应该朝哪个方向转型,对此付子堂教授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我们必须完成社会管理模式革命性的转型,形成以民生为导向、以法治为框架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具体而言,必须以民生为基本价值,以实现民生法治为目的;不仅要关注社会矛盾的化解,还要关注社会建设和一般社会管理本身;不仅要建构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调处机制,更要建构保证良法能够善治的机制,最终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他说:“我的理想,是追求善治;我的学术目标,定格于和谐社会中的民生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