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坚受审 原双流县委书记高志坚自贡受审 被控受贿5449万余元
2015年10月28日9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志坚被控受贿一案。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高志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委员、刑二庭庭长李曙光宣布,原中共双流县委书记高志坚被控受贿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被控涉案5449万余元 其中含价值102万元的钻石一枚
因涉嫌犯受贿罪,高志坚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6日被逮捕。2015年7月1日,本案由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志坚利用担任邛崃市市长、市委书记和双流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刘春明、张成松、孙良贵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美金390.8万元、港币355万元、欧元2万元和价值人民币212万元的黄金8公斤、价值港币86.658万元的黄金2公斤、价值人民币102万元的钻石一枚,共计折合人民币5449万余元。
公诉机关:有自首以及检举他人的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