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或现大逆转:粤高院接收其申诉(图)
例如,对于虚假注册罪 ,顾强调,格林柯尔当年收购科龙电器,是应当时的顺德市政府力邀,且因时间紧迫,注册新公司时,按照当时广东省的规定,因格林柯尔公司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以按70%无形资产出资,并不违规。
而当时顺德市(后撤并为区)政府力邀的原因,则是多年来各方避谈的一个关键因素,即顾雏军收购的科龙电器究竟是金娃娃,还是“烂苹果”一只,这也直接影响到所谓郎顾之争的辩论基础,如果科龙电器本身经营状况不佳,是在顾雏军手里将其扭亏为盈,则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无稽之谈,这样也直接关系到第二项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
陈有西律师所搜集的证据指出,科龙电器在顾收购之前,已有两年巨亏。
根据安达信会计师行出具的《广东科龙电视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亏损6.78亿元,每股亏0.68元。根据第二年报告,2011年亏15.6亿元,每股亏损1.
57亿元。顾强调,“我是2002年1月入主科龙,帮助顺德市政府接收烂摊子,而不是买到金娃娃。”他认为,判决书认定顾采用“压货销售”的方式虚增业绩,因此罪名成立。第一,压货销售是家电行业惯例,很多家电企业压货销售更为严重,是否都要抓起来定罪?第二,压货销售必然有退货,格林柯尔接手后只是降低了压货销售中退货的比例,2002年的比例为7%,远远小于原来的15%—20%。
并不存在“虚增业绩”。
此外,陈有西还指出,顾雏军一案,从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两审终审,罪名数次变更,有违常理,亦说明案情背景复杂。
检察院起诉时,所诉罪名四项,分别为:1 虚假注册罪 、2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3 挪用资金罪、4 职务侵占罪。
但是,起诉罪名和最后定罪罪名出入颇大,“所谓职务侵占罪,实质是有关方面为了防止顾雏军取保候审而列,最后也未被法院采纳。”
根据法律程序,再审的结果仍旧存在三种变数,全部维持原判、部分维持原判和改判(无罪)。
形势尚不明朗。但出狱后的顾雏军言语之锋利不减当年,他坚持称自己是被冤枉的,“以前的冤案,是死了一个人,只是抓凶手的时候抓错了人,这一次,根本没有死人,尸体在哪里?我怎么就成了凶手?”
但是,很多信息如果顾雏军当年公之于众,是否也不会有所谓“郎顾之争”,很多问题也不会出现?对此顾雏军解释说:“就像你娶了一个老婆,你不能对外说她是一个破鞋,你当然会对外说她如何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