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邹浩 深圳小学生绑架撕票案宣判 绑匪邹春一审判死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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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震惊深圳的几起校园绑架案早在去年就已陆续宣判结案,只有南山外国语学校学生绑架撕票案因绑匪邹春的翻供一直悬而未决.昨日,深圳中院终于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绑匪邹春犯

震惊深圳的几起校园绑架案早在去年就已陆续宣判结案,只有南山外国语学校学生绑架撕票案因绑匪邹春的翻供一直悬而未决。昨日,深圳中院终于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绑匪邹春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0.8万余元。

南外学生绑架撕票案因邹春翻供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有2名同伙等原因拖延至今,法院判决对这两点疑问进行了重点调查,认定邹春没有被刑讯逼供,也无同伙。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宣判,受害学生的父亲和十多位亲友、同事都来到法院旁听结果,孩子的母亲则未出现,据了解,孩子的母亲至今都没有恢复过来,还在休养。法官宣读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邹春蔑视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漠视他人生命,为获取金钱不择手段,精心策划并在校园附近绑架在校小学生勒索巨额钱财,绑架过程中捂住被害人的口鼻,致使被绑架者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邹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再次犯绑架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春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作案工具假身份证、手机,依法没收处理。邹春赔偿被害人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0.8万余元。

宣判后,受害孩子的父亲易先生低头快步走出法院,在记者的追问下终于开腔回应:“不管法院怎么判,孩子再也回不来了……”他表示,两年来,他和小易的母亲一直生活在巨大的悲痛中。

此外,他们介绍说,邹春案中的“案中案”———趁火打劫中途劫走赎金的主角李晓菲是单位的电脑程序员,平时看起来很老实,很内向,与孩子父亲也并不熟,李晓菲是怎么知道绑架的事进行敲诈的,他们都不明白。事发后,单位同事们都感到很震惊。

■ 两大焦点

法院认定 邹春未受刑讯逼供

邹春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是单独绑架作案,但案件进入预审阶段翻供,称自己之前的单独作案的供述是被刑讯逼供所致,并在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供了一张有其关入看守所时同监仓的在押人员按指模并签名证明其遭遇刑讯逼供的纸片。

但法院在对书写人进行调查时,有二人看过纸片后,确认上面的签名和手指印都是自己的,证实当时是邹春过来找到他们,说要证实入所的时间,他们在纸片上面签名的时候,纸片上面只有“邹春,男,38岁,于2009年11月15日约下午5点进南山看守所第二监室关押”这么一段文字,而纸片上面的后一段话“身体多处受伤,不成人形,生活不能自理,身体到处都有被殴打的痕迹”是在他们签名之后有人添加上去的。

他们还证实邹春在关入看守所时身体正常,没有说自己不舒服,也没有看见其身上有任何伤情。

同时,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邹春的入所体检记录及关押头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均反映邹春身体状况正常,并无其所称的由于刑讯逼供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不成人形,生活不能自理,身体到处都有被殴打的痕迹”。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排除被告人邹春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时被刑讯逼供。

调查证实 并无他人参与作案

邹春称绑架作案时有“阿龙”和“广西仔”2个同伙,而且绑架和杀人都是他们干的,自己只是在被害人被绑架回来之后才参与案件,买车子、买箱子、买手机、买手机卡、打勒索电话都是按照“阿龙”的安排去做的。

对此,法院认为,从被告人邹春的翻供来看,没有任何人看见过“阿龙”和“广西仔”,邹春称与“阿龙”用所谓的单线联系的电话卡联系,但邹春既不能说出这个电话卡的号码,也不能说出“阿龙”的电话号码。

公安机关对于邹春交代的另有“阿龙”和“广西仔”参与作案的情况进行了仔细的调查,曾经与邹春一起合伙开雷州狗肉煲店的两名证人证实,均不认识什么叫“阿龙”和“广西仔”的人,也没有见过叫“阿龙”和“广西仔”的人来店里找过邹春。

监控录像也显示,画面中只有被告人邹春独自在市场内游荡;案发当日监控录像拍摄的作案车辆图片,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图片上汽车内只有驾驶者和后排的被害人,并无第三者。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另有他人参与作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认为,邹春所称另有“阿龙”和“广西仔”参与作案,纯属为减轻自身罪责的狡辩,不应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