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教育窦昕老婆 诉36名教职员工集体旷工、擅自离职 高思教育仲裁一审均输官司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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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36位员工前后以同样理由分两批辞职;校方认定员工无故旷工致损严重,起诉索赔多项损失;员工称双方劳动合同早已解除,不存在旷工致损之说今年2月底以来,"高思教育集团

36位员工前后以同样理由分两批辞职;校方认定员工无故旷工致损严重,起诉索赔多项损失;员工称双方劳动合同早已解除,不存在旷工致损之说

今年2月底以来,“高思教育集团生变:原副总裁另立门户”、“高思风波:副总裁窦昕另起炉灶抢食老东家”等消息一再蹿红网络。从事件的起因和影响看,窦昕可谓是其中的核心人物,其“出走”则是整个事件的核心。

但喧嚣过后,争议的主角没有了窦昕。记者于7月4日了解到,北京市海淀区高思超常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高思教育”)与它曾经的36名员工又走上了前台。不过,这一次,争议双方并没有像以前那样打口水仗,而是依据事实围绕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学校是否能对离职员工罚款等问题进行严谨的法律攻防。目前,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之后,已经提起上诉进入了二审阶段。

高思教育

36名员工擅自离职

旷工致损应道歉赔偿

高思教育集团创办于2009年,经过数载发展,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400多名员工的教育培训机构。谈起这次被诉的22名教师及14名工作人员,不能不再回过头来说说窦昕离开高思这件事。

相关资料显示,2010年1月1日,窦昕带着所属汇博培优公司的全部师资力量和教研产品加入高思,成为独立股东与合伙人。然而,在创业初期的发展之后,窦昕与高思其他合伙人的合作陷入僵局。2013年至2014年,窦昕多次正式向其他合伙人提出分离语文部门,但均遭拒绝。无奈,2014年,窦昕离开高思独立创业。而上述被诉人员都是语文部门的工作人员,高思教育认为他们是受窦昕的影响离职的。

李松林老师现任高思教育总裁办主任。他告诉记者:高思与这些员工都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其中教职员工需要坐班,并实行日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那些教师除到各校区上课之外,也需要坐班。

“这次起诉的人中有郭华粹,他已经被学校通报开除了,为什么还要起诉他?此外,张国庆、赵伯奇、魏梦琦等涉诉员工离职的确切原因分别是什么?”记者问。

“今年2月19日,窦昕、郭华粹因私自租用位于海淀区苏州街长远天地三层开办教学场所,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经我校董事会研究决定,对他们二人做出通报开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李松林说,“郭华粹原为学校文科培训部部门总监,他在窦昕联合下于2月19至28日期间无故旷工,并密谋鼓动部分老师离职另行开办培训机构。

由于旷工,学校起诉要求他按单位制度规定支付上述期间的罚款,按每日5880元标准计算,总额为5.88万元。”

“至于张国庆等35人,他们均受窦昕鼓动,先后分两批于今年2月27日和4月8日左右开始旷工,在未提前告知、未做好过渡期工作安排、未得到高思教育同意的情况下,均以个人职业规划为由,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辞职信。”李松林说:“张国庆还拿走了小学一、二年级的所有教研材料。”

此外,学校认为张国庆随意旷工,不但影响了学校的教学计划,而且对学生及家长产生了巨大影响,严重有悖于职业道德和个人信用,应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不少于3次的致高思教育、学生及家长的道歉信。

离职员工

是单位提出解约

不存在旷工不应担责

对于这些员工离职的原因,记者查阅了董俊玲、魏梦琦、高志合等人的离职申请,他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学校张腾老师的。其理由均是: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离职申请,敬请批准。发函时间均在3月27日或4月8日。面对高思教育,员工们毫不示弱,一口气提出3条反驳主张。

其一是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理由是2月26日,高思教育召集包括他们在内的语文部所有老师开会,要求他们当即进行选择,凡在2月27日继续为高思代课的,视为同意留在高思工作,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否则,视为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并禁止申请人继续授课。

张国庆等人称,由于2月23日至24日,学校利用周末破解他们办公电脑密码,拷贝其电脑里的私人信息,他们在2月27日未前往学校工作,学校却在当天禁止他们登陆高思论坛账号、公共微信账号等所有对内对外交流的平台,并将他们的所有课程安排清空。

他们认为学校这种强迫他人劳动且拒绝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致使其被迫离职。既然学校已经要求他们在2月26日对双方劳动关系状态作出选择,他们基于这些要求作出了最后决定,双方劳动关系也从2月27日起自动终止。针对已经解除的劳动关系,何谈合同的继续履行?

其二是不同意赔偿旷工损失。22位离职教师于2月27日与高思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学校拒绝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转出手续。经多次沟通后,他们于3月27日按照学校的要求通过其内部在线系统、电子邮件及EMS邮寄的方式书面提出辞职,希望高思尽快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但截至今日,高思仍没履行一个其应尽的义务。由此,他们认为2月27日至3月26日自己不是处于旷工状态。在此期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他们为学校兼职代课,但因学校无故反悔,导致无法兼职。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月27日终结,故不存在旷工之说,更谈不上因旷工而给高思造成的任何损失。

其三是不同意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损失。他们认为,本案中劳动关系的解除是高思的违法行为在先所造成的,并非其过错导致。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