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良口授刑法学 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做客“浙江法治大讲堂”
10月20日下午,“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教育部第二届青年教师奖获得者、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特聘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陈兴良教授,在浙江工商大学下沙校区模拟法庭向200多位师生作了一场题为“定罪方法论”的精彩讲座。
这是由浙江省法学会主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浙江法治大讲堂”(第九讲),我院法学基地副主任、刑法学科带头人楼伯坤教授主持本次讲座。
陈兴良教授从三个方面讲述了有关定罪方法论的问题:一是定罪与法律规定。他认为在定罪过程中,需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找出案件应当适用的显性规定或隐形规定中,以实现定罪。同时需要运用逻辑思维和哲学思辨思维,从体系上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二是定罪与思维方式。他强调在定罪时,应当坚持“客观先于主观”、“形式先于实质”和“类型性判断先于个别性判断”三大原则,从而避免犯罪圈过大或将不法行为纳入犯罪范围的情形出现。三是定罪与刑事政策。
他认为定罪是一种具有较强规范性、逻辑性的活动,而刑事政策作为一种行政解释,是一种情理性的、不完全以逻辑推导的规定。虽然,刑事政策多体现于司法解释中,指导定罪。但它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加以运用。
在提问互动阶段,同学们就“客观处罚条件”、“刑事一体化”、“量刑反制定罪”等问题向陈教授请教,陈兴良教授耐心细致地给予了解答。
通过本次法治大讲堂,既使师生们对学习、理解刑事定罪问题有了新的启发,也使我院刑法教学有了更新的目标。整场讲座,让师生们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