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丁颖科技奖条例

2017-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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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国著名科学家丁颖献身科学的精神和优良品质,激励我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国伟大事业,表彰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我国著名科学家丁颖献身科学的精神和优良品质,激励我省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国伟大事业,表彰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人才,促进优秀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成长,根据省科协章程有关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特设立“丁颖科技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选范围:在我省(含中央驻粤单位)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获得国家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和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奖评选。
第三条评选标准: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取得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
2.在技术开发、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解决了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3.

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条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20名。
第五条推荐:本奖由省科协所属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各市科协负责候选人推荐工作。


第六条评审机构:设立丁颖科技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出获奖名单并向省科协常委会报告评选情况。

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省科协***担任;副主任三人,分别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科协有关领导同志担任;委员五至七人,由著名专家和学者担任。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推荐材料。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评审、颁奖等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宣部。
第七条评选与审批: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丁颖科技奖候选人初选名单,由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出获奖名单,经省科协常委会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奖励:由广东省科协对获奖者进行一次性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通报其有关单位。


第九条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者,即撤销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推荐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省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丁颖科技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