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毅国籍门事件:饶毅的“双国籍”处理
(求真网2010年5月11日电)本网发表《饶毅国籍们事件:饶毅的“双国籍”问题》和《饶毅国籍门事件:饶毅的“双国籍”疑惑》两文后,刘胜诉科学网饶博名誉侵权案的原告刘胜发来如下的信息:
给法院该案***员打电话,问及饶毅委托书并要求法院提供饶毅给法院的身份复印件,***员答复说饶毅身份事,饶毅本人已来法院确认,并有公安部出示的确认身份,何时能办身份证可能还有手续要办,之前饶毅给法庭出示的委托书是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没正面回答,只说中国的身份证没有,至于护照是否有效只是说明有饶毅这人存在,但身份的事不会影响案件的判决,有关饶毅身份的事就到此说清楚了,没同意给有关复印件。
另外,在饶毅博客《纪念李汝琪先生》下曾出现过下面的评论:
发表评论人:[游客]wfawutian [2010-5-1023:18:23]ip:124.64.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在60天内办理入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
饶毅的入籍在20090331就被批准了,一年多身份证都没办下来,使用过期作废的护照也相安无事????????
不过,这条评论已被删除。但在本博客《饶毅国籍们事件:饶毅的“双国籍”问题》一文下后来见到此评论的出现。
由此看来,一些“大写的人”是目中无法无规的。法规要求加入或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在60天内办理入户手续,申领居民身份证。可饶毅在2009年3月31日被公安部核准中国身份后至今还没办居民身份证。
由此感觉,一些“人民的公仆”是会“变着法”玩的。一般人在法庭做伪证都是要严惩的。因为那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之前饶毅给法庭出示的委托书是本人签名的,并由那委托书导致法庭错认饶毅为“美籍华人”的话,那饶毅就直接参与了伪证。但法院的办案人却认为这样大的事不是件事。
由此怀疑,法院的办案人没同意给原告刘胜他们口头所说的证据的复印件是否是想逃避事后责任的追究。但从司法的规定看,法院的办案人有权剥夺原告的知情权吗?办案人为何不愿出示愿告口头所述文件的书面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