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春荣女儿跳楼 母亲带5岁女儿跳楼 自己被拦住孩子坠亡
原标题:带着幼女一起跳楼自己被拦住 妈妈获刑12年
红网道县10月28日讯(通讯员 廖月安 陈丽君)因家庭矛盾,女子何某欲携刚满5岁的女儿一起跳楼自杀,导致幼女从3楼坠落死亡。10月27日,湖南道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何某与某河南籍男子在广东打工时同居,于2011年5月26日生下一个女儿。后来,该河南籍男子不知去向。2012年,何某与陈乙(化名)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两人按当地风俗摆酒,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何某的女儿改姓名为陈甲(化名)。
2016年2月12日上午,何某与婆婆陈丙(化名)及丈夫陈乙因家庭矛盾发生激烈争执。何某执意要带女儿陈甲一起离开,陈乙上前阻拦,要求何某退还彩礼钱和酒席钱,并推了一下陈甲。何某情绪愈加激动,将陈甲带至3楼天台,并想带着陈甲一同跳楼自杀。
期间,何某将陈甲抱到护栏边上,导致陈甲从楼顶跌落,何某欲一同跳下,被陈乙拦住。何某随其家人一起将陈甲送往道县人民医院抢救。陈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甲系从高处坠落伤及头部,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并脑组织碎裂并溢出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主观上有带着陈甲一起自杀的意图,并有要自杀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实施了将刚满5岁的陈甲抱上楼顶围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危害性,仍将陈甲置于危险的境地当中,何某负有保护陈甲安全的义务,却放任陈甲掉下楼而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纠纷所引发,何某在精神受到刺激下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且犯罪后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其行为也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