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华律师: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问题

201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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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笔者近期处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案件中,400万债权击鼓传花样快速转让,诉讼.仲裁轮番登场,债务人不堪其扰.具体案情简述如下:债权人甲将房产买卖合同项下对

笔者近期处理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案件中,400万债权击鼓传花样快速转让,诉讼、仲裁轮番登场,债务人不堪其扰。具体案情简述如下:债权人甲将房产买卖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乙享有的债权400万元转让给丙。甲丙双方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书。

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债权转让通知书由甲向乙发送或由甲授权丙通知乙或丙直接通过诉讼“送达诉讼状副本”方式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甲并未通知乙,丙直接向浙江某法院起诉乙,乙发动管辖异议成立,法庭驳回丙的诉请。

丙被驳回后再次将债权转让给丁,丙丁双方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丙向乙发送或由丙授权丁通知乙或丁直接通过诉讼“送达诉讼状副本”方式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丙向乙发送债权转让通知的手机短信,丁向有管辖权的上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乙偿还债权400万及相应违约金。

该案涉及民间高利贷、虚假债权、管辖异议、形式交易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关注的仅是一个细节问题: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该案涉案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在通知问题上同时规定了债权人通知、债权受让人通知、裁判机关通知三种方式,在具体实施时又采取了电子通知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有效的吗?如何做到有效的通知?这就是本文想讨论的问题。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小,但却是债权转让中的关键性问题!《合同法》第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