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林陈秋娥 陈家林与陈正奎侵略村庄土地承揽运营权胶葛一案一审民事断定书
托付署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署理权限为分外授权。
被告陈正奎(魁),男。
原告陈家林诉被告陈正奎侵略村庄土地承揽运营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揭穿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陈家林未到庭、其托付署理人刘伟,被告陈正奎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家林诉称,原告有两个儿子,被告为长子。原告及其老伴、两个女儿共分得6亩承揽田。因为原告垂暮体弱,原告与其两个儿子就其承揽的土地播种进行商议,商议作用是其先由被告种4年,然后由原告次子播种,被告已种4年,现应由原告次子播种,但被告拒不交出土地。别的被告还把国家应给付原告的土地补助款侵吞。现原告恳求被告退恢复告的6亩承揽地,并担负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正奎辩称,被告不相附和原告的诉讼恳求。其理由是被告播种原告的6亩土地时,对原告及其母亲进行了奉养,且在其母患病住院时承当了绝大大都的医疗费用,一起又在其母逝世时,独自处理了母亲的后事。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家林有两个儿子,被告陈正奎为长子,陈正军为次子。1991年村庄土地调整时,原告及其老婆、两个女儿独自作为一个家庭承揽户承揽了6亩地、其间原、被告地址村北河东沿4亩,村北河西沿2亩。后因为原告陈家林的两个女儿相继出嫁,原告陈家林及其老婆又垂暮多病,不能独立播种其承揽的土地。
原告陈家林与其次子及被告陈正奎就其承揽土地播种事宜进行洽谈。作用是由被告陈正奎播种原告陈家林承揽的6亩土地,并对原告陈家林及其老婆进行奉养。
被告陈正奎播种时期,被告陈正奎的母亲患病,被告陈正奎承当了其母住院时期的绝大大都医疗费用。被告陈正奎之母逝世后,被告陈正奎又独自出资处理了其母的后事。被告陈正奎之母逝世后。原告陈家林遂又随其次子陈正军一块日子。原告陈家林恳求被告陈正奎交还所承揽的6亩地遭到回绝后致使胶葛。
另查明:在庭审后,原告陈家林又附和让被告陈正奎播种其所承揽的其村北河西沿2亩土地。
上述实习有原告陈家林的查询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以为,原告陈家林与其老婆、女儿作为一个家庭承揽户对其所承揽的土地依法享有转包、交流、转让等权力。现原告陈家林依法恳求回收正本交由被告陈正奎播种其所承揽的土地,契合有关法则规矩,其诉讼恳求应予支撑;对于原告陈家林附和让被告陈正奎播种其所承揽的其村北河西沿2亩土地,是原告陈家林对其承揽运营权的有些处置,该处置权既不违背法则的规矩,亦不危害别的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撑。
按照《中我国公民共和疆土地承揽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断定如下:
一、被告陈正奎于本断定收效之日起三日内退恢复告陈家林所承揽的其村北河东沿4亩土地。
二、被告陈正奎播种原告陈家林所承揽的其村北河西沿2亩土地。
案子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正奎担负。
如不服本断定,可在接到本断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