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检察改革三题 万毅就体制改革谈—— 检察改革“三忌”
检察制度在整个国家司法体制中的地位相对特殊,这就要求检察体制改革必须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和原理。对此,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在《政法论坛》上发表的文章《检察改革“三忌”》中指出:
在“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体制改革热潮中,全国检察机关以办案组织司法化和办案方式司法化为出发点,以期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机制。因检察机关同时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检察权运行也需要兼顾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的原则,避免改革走入歧途。
但是,就目前改革试点来看,突出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检察官法官化”,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口号下,盲目引入法院的合议制工作机制;二是“检察官手足化”,错误理解和定位检察长负责制,排斥、否定检察官独任制,抹杀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三是“检察官专门化”,面对犯罪形势发展专业化的趋势,匆忙成立各类专门化的办案机构,固定检察官的办案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