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陆瑾判决 金山原副区长陆瑾案开庭
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昨天,金山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陆瑾(女,副局级)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法庭将择日宣判。
陆瑾曾任青浦区赵巷镇镇长、金山区政府副区长。市检察一分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11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陆瑾利用其担任青浦区赵巷镇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期间,陆瑾先后多次收受崔某、王某(女)给予的现金共计130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11月至2012年12月,陆瑾担任青浦区赵巷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接受崔某请托,为他人承接赵巷镇市政工程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崔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15万元;2014年7月至12月,陆瑾担任金山区副区长期间,利用其曾在青浦区赵巷镇担任党政领导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老部下王某请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向青浦区有关部门人员打招呼,为王某职务晋升谋取不正当利益。
期间,陆瑾先后三次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