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律师 【传媒视角】法学教授洪道德诉律师陈光武诽谤案的价值

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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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 法学专家诉律师诽谤案的价值6月17日<法制晚报>报道,5月2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陈光武发文称法学专家洪道德对聂案的说辞违背了道德.为此,洪道德将陈光武

原标题: 法学专家诉律师诽谤案的价值

6月17日《法制晚报》报道,5月2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陈光武发文称法学专家洪道德对聂案的说辞违背了道德。为此,洪道德将陈光武以诽谤罪名告上了法院。洪道德向记者证实,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法院刚立案,洪教授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笔者无从判断。对于洪教授,这是一场名誉之战,而对于陈律师,这场诉讼的结果可能关系"饭碗"。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一旦法院认定诽谤罪成立并据此处罚陈律师,则意味着其律师生涯的终结。

一个诉讼,至少涉及两方。一个人发表意见,除非模棱两可不表达任何观点,否则很容易让某一方认为对自己不利而心存不满。在一个法治社会,如何表达不满,需要有一定的规则。从现实看,一些人的表现不尽人意,因为发表观点引发的"骂战"不少,本案即因此而生。

"4月28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召开了聂树斌案听证会。洪道德作为法学专家代表,是聂树斌案件听证会听证成员,会后,央视《焦点访谈》在其节目中引用了洪道德对于此案的部分观点,引发了陈光武的不满",按照《法制晚报》的表述,这是本案的起点。作为听证会听证成员,在法院未作出听证会结论之前,洪道德公开发表意见是否妥当?新闻单位是否应采访和洪道德意见相左人士以做到平衡报道?这些问题,有探讨的空间和必要。

如果洪道德和新闻单位做法有可责难之处,对被其伤害一方来说,怎样的维权方式是正当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像湖南大学邱兴隆教授那样就法律问题和洪道德展开"论战",都是可取的方式。"陈光武发表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称‘一个把道德镶嵌进名字里的洪道德,竟然完完全全地丧失了道德’",这是法律允许和认可的方式吗?相信法院判决能给我们一个回答。

笔者认为,作为专家,发言应该慎重,特别是对于重大案件的发言。不过,专家观点毕竟是一家之言,只要不是违心"拉偏架",社会应该予以宽容—说话的权利,包括说错话的权利;要求永远说对的,最后只能是什么也不说。而作为当事方,希望舆论环境对己方有利,心情可以理解,也可以做这方面的努力,但面对对自己不利的观点,依法说话、以理服人是更可取的选择。

聂树斌案举国关心。到目前为止,是否冤案、是否再审尚无定论。律师因为代理案件而成为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看作聂树斌案的一个插曲。就个案而言,人们不希望因为这一"插曲"而影响聂树斌案的走向。但从法治建设总体来看,如果这一案件能够廓清正当批评和诽谤的界限,对于保障言论自由、净化言论空间,价值将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