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武雷洋案最新进展 评雷洋案最新进展:这篇文章最走心
其实,检方立案侦查,只是对案件调查的第一步,真相如何,还要经过后续调查,最终由法院给出判决结果,届时,我们才能知道涉事民警是否违法犯罪。
也就是说,现在还不能断言警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只能说,是检方发现了犯罪线索。
我们要知道,最高检察院对于检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是规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的。最常见的自然是贪污案、贿赂案,这也是赫赫有名的反贪局主办的案件。
而在检察院还有一个和反贪局齐名的部门,就是反渎局——他们侦办的对象,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人员等。
就“雷洋案”,有律师猜测,涉事民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这是渎职犯罪案件中第一大类的案件,该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
律师介绍,接到案件线索后,检方一般会先初查,而这一调查一般都秘密进行,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则依法提请立案侦查。律师强调,这时查出的犯罪事实,只是非常初步的,是否可以立案,一般由检察院自己把握。
立案后,案件会转到相关部门,“雷洋案”肯定是反渎局办理。
办案检察官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但更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和询问。
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询问证人、搜查、调取、查封等手段和方式,例如“雷洋案”中大家都关心的执法视频问题,检方可以要求警方提供,也可以自行调取事发周边监控,完整还原事情始末。询问则主要针对嫌疑人,依法要全程录音录像。
完成上述调查后,检察院将对嫌疑人采取审查逮捕。审查主要是看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等。审查结束后,因为证据不足等问题,可以当即释放;如果证据充分,则实施逮捕,对嫌疑人继续羁押。
随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主要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以及相关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反之,可以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等。绝对不起诉,如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对不起诉,则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情况。
案件在检察机关的最后一步,就是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判,最终给出一个答案。
只有走到了这一步,我们才能说“警察打死了人”或者“警察无罪”。
另外,雷洋的尸检结果还没有发布,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让我们静待结果!
“雷洋案”,让很多人抨击执法机关的暴力执法行为,无论案件中,民警是否动用了”暴力“,这种对警方执法正义的关注,都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然而,“暴力执法”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恰当的表述,执法只有公平正义一说,没有暴力与非暴力一说,当民警遭遇暴力抗法时,他可以使用相对的暴力予以制止,此时不能攻击是暴力执法。即便在普通执法工作中,因为执法机关特有的权威性,民警的执法行为都应该带有震慑效果,这不是其“暴力”带来的效果,而是其工作岗位本身赋予他的“特权”。如果超出了这一范畴,民警滥用暴力,自然涉嫌违法犯罪,应追究相应责任。
所以,我们既要通过“雷洋案”呼吁民警更加文明执法,但也不能因此限制民警的正常执法,毕竟,大多数民警是为了保护我们而英勇“战斗”的,他们维持着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针对“雷洋案”,我国警方也该采用类似的“米兰达警告”,在抓捕嫌疑人时,可以充分告知对方权利。一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向律师咨询”,这样一句话,往大了说,是对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往小了说,也可以平静嫌疑人的情绪。特别是便衣民警执法时,就一句“警察”,然后二话不说就把人扣住,这样的执法程序,嫌疑人没有一个情绪缓冲期,很可能出于本能地反抗,最终造成警方“以暴制暴”。
人民警察,一定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于律己、秉公执法,只要这样就无愧于心,也自然会赢得百姓支持。同样,如果出现害群之马,警方也不能护短,坚决地把他们清理出去,接受法律的审判,只有这样,才更能收获大家的信任。
原标题:【同道】雷洋案民警被立案=有罪?让我们回归法律,坚守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