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猎杀朱鹮获刑十年 为饱口腹之欲捕杀珍惜鸟类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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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据报道,2016年6月,西安的冯某某.郝某某行至庙湾镇瑶峪村采取弹弓击打手段致一只野化朱鹮死亡.由于两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警示针对国家保护动物的刑事犯罪,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提高保护朱鹮的意识,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朱鹮野化放飞地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二人在经过耀州区庙湾镇瑶玉村时发现一只白鸟后,用弹弓将白鸟打落.白鸟在草丛中边跑边鸣叫,冯某再次用弹弓击打后,用衣服包裹白鸟抱上车辆.在返回途中,冯某发现白鸟戴有脚环,且脚环上有编码,惧怕被查,将受伤白鸟

据报道,2016年6月,西安的冯某某、郝某某行至庙湾镇瑶峪村采取弹弓击打手段致一只野化朱鹮死亡。由于两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警示针对国家保护动物的刑事犯罪,教育广大群众增强守法观念,提高保护朱鹮的意识,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朱鹮野化放飞地公开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二人在经过耀州区庙湾镇瑶玉村时发现一只白鸟后,用弹弓将白鸟打落。

白鸟在草丛中边跑边鸣叫,冯某再次用弹弓击打后,用衣服包裹白鸟抱上车辆。在返回途中,冯某发现白鸟戴有脚环,且脚环上有编码,惧怕被查,将受伤白鸟弃至耀州区耀柳路边河道内。该白鸟随后被耀州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带回管理站救治,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

2017年12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冯某某和郝某某十年和八年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三千元罚金。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6月20日下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冯某某、郝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朱鹮一案二审公开宣判。铜川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冯某某、郝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保护法规制度,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相当。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一只,属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郝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上诉人冯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