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撞击碾压老人 3名肇事司机等待责任划定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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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8年1月18日早上7时许,西充县凤鸣镇佛归寺村的天色还未完全大亮.64岁的杜大爷和老伴谢和英(化名)向县城的方向出发了,进城的主要目的

2018年1月18日早上7时许,西充县凤鸣镇佛归寺村的天色还未完全大亮。64岁的杜大爷和老伴谢和英(化名)向县城的方向出发了,进城的主要目的,是将家里收获的花生背到县城的市场销售。

两位老人沿着村公路,一前一后朝村口的212国道走去,按计划,两人会穿过国道线,到对面去乘坐开往西充县城的大巴车。但是,当两人走到村公路与国道交界处时,杜大爷碰到一个熟人,便停下来和对方说了几句话,然后再提着10多斤花生独自过马路。此时,老伴谢和英已经背着花生先过国道了。

意外发生在谢和英已经到达国道对面,后面的老伴还没有跟上来之际。谢和英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一辆车从旁边疾驰而过,朝西充县城开去,随后当她再注意到老伴时,他已经躺在对面的马路上了。谢和英顿时被吓懵了,而还未等她回过神来,对面车道一前一后驶过的两辆车子,径直从老伴身上碾过。

事后,一位路过现场的群众帮忙报警,但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确认杜大爷已无生命体征。“(杜大爷)是很勤俭的人,平时在家里还种点庄稼,有时候还要出去打零工。”住在村口的几位村民事后闻讯赶到现场,用“太惨了”来形容这次车祸。

1月25日,从外地赶回老家的杜先生(杜大爷儿子)在电话里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父亲之前身体状况都不错,而母亲因为受到当天车祸的惊吓,目前的情绪状态不太好,对于当天事发的具体细节一时也说不清楚。

据西充县交警大队事后通报称,当天7时20分许,交警部门接到警情称,国道212线1034Km+500m(凤鸣镇佛归寺村)附近,一辆黑色小型车辆撞倒一行人,行人可能已经死亡,该车已经逃逸,因天色太暗,没有看清车型和车号。

民警随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受害者已无生命体征,身上有多条被轮胎碾压的血迹,身旁有肇事车遗留的保险杠碎片和后视镜。一辆车牌号为川RUK7**的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邓某某来到现场,称自己撞人后逃逸。

不过,就在民警正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再次接到西充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电话报警,称一辆车号为川RSA7**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凤鸣镇佛归寺村附近,对一名倒地的行人碾压后,已经逃逸到中岭乡附近。与此同时,还有一条消息令人唏嘘——报警人乘坐的川RQY78**小车,也有可能对该行人进行过碾压,且正在返回现场的途中。民警当即电话通知客车回交警部门接受调查。

根据警方的通报,经初步查明,当天早上7时7分,邓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12线从南部县往南充方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驾驶到常林乡五里店后,迫于压力又返回事故现场。

不久后,李某驾驶客车从南充往南部县方向行驶,对受到撞击后倒在地上的杜某某进行碾压。

此后,紧随其后的小车(驾驶人冯某某)又对杜某某进行碾压后,跟随客车到中岭乡,然后驾车到义槐路中南路口。冯某某事后告诉民警,当时发现车辆状况异常,便让车上的乘坐人电话报警,举报客车撞人后逃逸,自己也返回事故现场。

交警对三辆肇事车进行勘察,发现前述轻型普通货车保险杠被撞坏、后视镜丢失,与现场遗留物一致,而客车底盘上有喷溅状血迹和脑浆,小车保险杠被撞坏,底盘有喷溅状血迹。

三名驾驶人对事实均供认不讳。目前,肇事嫌疑人邓某某、李某、冯某某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悲剧已然发生,目前肇事嫌疑人均被行政拘留,案件也正在进一步侦办。 但老人先后被3辆车碰撞、碾压身亡。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1月25日,记者从西充县交警大队获悉,目前关于本次事故的相关责任划定还没有出来。杜先生也向记者证实,目前还未拿到父亲的尸检报告以及相关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

责任咋划分?

记者就此次车祸咨询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他告诉成记者,此次事故责任的划分,还得从导致老人死亡结果的原因来判断。王英占律师说,对于杜大爷遭遇车祸死亡一事,需要看三辆嫌疑肇事车是否都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如果有证据显示,第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在撞倒老人后,导致老人当场死亡,则第一辆车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老人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相关行为,则可相应减轻货车司机的责任,而后面两辆车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有证据显示,老人的死亡是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共同导致的,那么第三辆车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证据显示,老人的死亡是由于三辆车共同导致的,则三辆车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哪些算证据?

王英占律师说,对于导致老人直接死亡的证据,主要是看法医的死亡鉴定结论,现场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说法以及对三辆车的相关痕迹鉴定等等来综合考虑,确定三辆车与杜大爷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相关程度,再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每辆车撞击或碾压均可单独致死,则三辆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而适用十二条的前提是三辆车单个均不能直接致死,而是三辆车共同作用导致老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