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未劝阻酒驾被告 死者家属控诉索赔20万元

2017-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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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6点多,张强(化名)打电话邀请李明一起吃饭喝酒,李明没有去.7点多的时候,张强又给李明打电话,这一次李明答应前往."我问他开车没,他说开车,我让他把车放家里,定一个近一点的地方吃饭."张强回忆称.但李明还是开车去赴宴.席间,每人都喝了两个35度的口杯白酒外加两瓶啤酒.九点四十多张强结账,四人打算离开."我们问他(李明)行不行,不行就找代驾.他说过马路就到家."一同吃饭的李斌(化名)说.之后,张强将喝醉的李斌带回自己家,半小时后,李斌乘车回自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6点多,张强(化名)打电话邀请李明一起吃饭喝酒,李明没有去。7点多的时候,张强又给李明打电话,这一次李明答应前往。“我问他开车没,他说开车,我让他把车放家里,定一个近一点的地方吃饭。”张强回忆称。但李明还是开车去赴宴。席间,每人都喝了两个35度的口杯白酒外加两瓶啤酒。九点四十多张强结账,四人打算离开。

“我们问他(李明)行不行,不行就找代驾。他说过马路就到家。”一同吃饭的李斌(化名)说。之后,张强将喝醉的李斌带回自己家,半小时后,李斌乘车回自己家。但第二天早上,俩人得知,李明出事了。李明的家属认为,死者当时为开车赴宴,在吃完饭后二被告明知死者已经饮酒,不适宜开车,但未予阻止,致使死者在开车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强和李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20万元。

李斌答辩称,根据吃饭的地点,死者回家应该由西向东行驶,但事故地点却在西边,另外,出事时是12点多,但他们四人结账时间是9点40分,从时间和地点上判断,死者应该是离席后又和别人喝了第二场酒。庭上,张强和李斌还提交了一份通话记录,证明当晚10点多死者给张强过打电话告知自己已到家。另外,俩被告还提交销售小票一张,证明死者在和张强李斌等人吃饭后又去其他地方喝酒了。

“这是前两天去商家调查要求商家给我们提供的小票。商家说当时是两个人消费。”张强解释,经商家确认与李明吃饭的是周健。李明家属称,当时死者确实存在再去吃饭的事实。但是被告第一次吃完饭明知道死者喝酒,就不能开车,应该阻拦死者开车或者替死者叫一个代驾,或者通知家属。周健已经与其达成和解并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是10万元。

3月19日下午,本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张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称吃完第一顿饭和第二顿饭之间发生什么事情自己并不知情。李斌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称死者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且自己劝他不应该酒后开车。自己认为因为喝酒导致死亡承担责任,但是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该承担责任,是醉酒驾车。据悉,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