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泰国溺亡 法院认定旅行社承担两成责任
七旬老人泰国跟团游下海游泳却不幸溺亡,旅行社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事情发生在2017年1月底,年过七旬的张老先生和家人跟随旅行团赴泰旅游,老先生本人在海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其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6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承担两成责任。
2017年1月27日,张老先生与其老伴、女儿和外孙女一家四口由某旅行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曼谷、芭提雅旅游。
2017年1月29日游程期间,旅行社领队在车上统计次日赴芭提雅金沙岛海滩的游客人数,张老先生夫妇考虑自身年龄大不适合岛上活动项目,提出不去金沙岛,对此旅行社领队未当场作具体安排。
第二天早晨,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左右到场,旅行社领队未到,后领队通过电话表示,如果张老先生夫妇不去金沙岛则无法进行其他安排,于是张老先生夫妇跟随团队一起乘坐快艇到金沙岛游玩。
当日11时许,张老先生在金沙岛海滩边的海域游泳时发生溺水,经当地救援人员现场急救后仍不幸身亡,后旅行社协助张家人在泰国办理了善后手续。痛失亲人的张家人认为应该有人为此事负责,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庭上,张家人认为事发地金沙岛环境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对应的安全、急救措施却不到位。张老先生夫妇因为年纪大、身体不适提出不去金沙岛后,旅行社未作出相应安排,领队也未全程陪同当日行程,被告方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旅行社辩称,张老先生的尸检报告里提及其穿着泳裤,证明他是自行下海游泳并意外死亡,旅行社事前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与张家人签订的旅游合同里也注明了“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游客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事后旅行社积极处理善后并支付部分费用,虽然领队未全程陪同,但这与张老先生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指派的领队未陪同团队进行金沙岛游程,违反旅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领队事发前一天在车上及次日行程开始前均未告知张老先生夫妇不去金沙岛可以留在酒店的安排,且被告地接社导游迟到45分钟,造成张老先生夫妇上岛前无法与被告方进行有效沟通,这些过错与张老先生最终下海游泳并且溺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张老先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首要的风险防控义务,但他却没有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作出合理判断,最终选择下海游泳,这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再者,案件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张老先生死亡存在救助不力的因素,因此被告方领队未陪同团队上岛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及与张老先生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酌定旅行社承担2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