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海清四川师范 四川师大杀室友嫌犯患精神病?真相原来是这样

2018-01-13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原标题:四川师大杀室友嫌犯患精神病?真相原来是这样“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近日,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凶手极其

原标题:四川师大杀室友嫌犯患精神病?真相原来是这样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注意到,近日,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凶手极其残忍,将死者头颈断,身首异处。

杀人嫌犯滕刚的母亲称,滕某有精神疾病,初中和高中曾两次自杀。目前公安机关已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一个月后出结果。

滕母此言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网友纷纷议论,“精神病”会否又成为杀人嫌犯免死的“金牌”?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通过采访得知,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患杀人都可以免除责任,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可以叫做精神病。

川师大男生杀死老乡室友

2016年3月28号凌晨1时10分,芦海强被一阵急促的电话声吵醒,接完电话彻底懵了。弟弟芦海清所在的四川师范大学打来电话说,弟弟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当他赶到事发地(四川师范大学成龙校区宿舍楼东苑2栋一楼自习室)时,他被眼前的场景吓傻了,海清身首异处,头颅被砍下,勉强完整的尸体清晰可见的缝合了无数条线,脸上血肉模糊.....

近日,四川师大杀人案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凶手极其残忍,将死者头颈断,身首异处。

案发现场在学习室

案发时间是3月27日晚上11点50分,正在宿舍玩电脑的大一学生芦海清被室友滕刚(化名)叫到了旁边的学习室,当人们再次见到芦海清的时候,他已经身首异处。

2015年考入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音乐表演专业的芦海清今年21岁,来自甘肃白银的他,不但与滕刚是同专业的同学,也是同乡。

28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将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滕刚控制,此后这起被定性为“恶性杀人”的事件并未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

直到18天后,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在网上发布了弟弟遇害的信息和细节。

日前,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首次与犯罪嫌疑人滕刚的母亲通了电话。滕母在电话中表示,滕某有精神疾病,初中和高中曾两次自杀,都被抢救了回来。

公安机关已为其申请了精神鉴定。“公安局说,一个月后出结果。”

芦海强在电话问滕母,如果知道滕某患有精神疾病,为何不告诉学校?

“儿子中学期间患精神抑郁疾病,高中时还休过学。毕竟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我们没有告诉大学里。”滕母回答。

芦海清和滕刚是老乡也是室友。

网友对“精神病”一说反应强烈

杀人嫌犯滕刚的母亲此言一出,立刻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网友纷纷就其母抛出的滕刚患有精神病一说发表看法.

那么,为什么大家对滕刚母亲“儿子患有精神病”一说反应如此强烈呢?精神病人杀人就可以免死吗?抑郁症患者杀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就此采访了刑法专家和司法鉴定专家,听听他们怎么说。

精神病人杀人就可以免死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刑法对于精神病人作案后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1《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对上述条款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解释,即精神病人只有在杀人或者作案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才不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立法为什么要规定精神病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呢?主要是因为刑法的目的是惩治犯罪,如果一个人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认为自己是犯罪,那么对其处以刑罚,也就达不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抑郁症是不是精神病?

那么问题来了,抑郁症是不是精神病?

彭新林教授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抑郁症只不过是一种精神障碍类疾病,并不是刑法上所指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病。

按照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比较通行的观点,精神疾病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典型的精神病,比如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第二类是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比如抑郁、人格障碍、变态、神经官能症等。

第二类人不会因为精神障碍,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抑郁症不是精神病,我们应该把刑法规定的精神病和一般意义上的精神障碍区分开。

原北京市公安局资深技术专家左止津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表达了相同的观点,“抑郁症不是精神病。”

他认为,抑郁症是一种在压力下持久的心理低落的一种心理疾病,抑郁症患者对外界是有感知和辨识能力的,他(她)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对于是非有判断能力。

左止津在工作中接触过不少抑郁症患者,这些患者都意识到自己有病,并且希望治疗,希望摆脱痛苦,这和精神病人完全不同。

精神病人通常在杀人时完全没有辨识意识,就像喝酒喝“断片儿”了一样,不知自己在干什么,即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辨识能力完全丧失。

而且他们在杀人时通常会产生幻觉,杀人后通常也认识不到自己做这件事的严重后果。

国外对具有侵略性、危害性的精神病人是长期关押的,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因此,抑郁症不是一种精神病状态,他(她)有主观意识,所以,抑郁症患者杀人自然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得抑郁症的人多有自杀倾向,但因为患此病去杀人的很少。

抑郁症通过治疗是完全可以缓解、痊愈的。

左止津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中学生由于学业压力、同学关系等原因,出现抑郁情绪不是奇怪的事儿,只要给予及时心理疏导,一般问题不大。所以,正像四川师范大学杀害室友的凶手滕刚一样,这些年轻的曾有抑郁症倾向的同学,依然能正常地生活在普通人当中。

如何鉴定杀人或者作案时精神状态?

案发后对嫌犯进行精神病鉴定,如何能鉴定出杀人时或者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呢?

左止津对“深读”(微信ID:shenduzhongguo称,司法上所谓的“精神病鉴定”,其实就是鉴定该嫌犯在杀人时有无辨识能力。这可以通过多种测试来完成。

比如定向力的测试,鉴定人员会设计一些问题询问嫌犯,例如昨天做什么?今天和明天做什么?看当事人对过去、现在、未来的逻辑辨识能力。

再比如询问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等,通过一些列测试之后,基本就能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状态

两位专家均表示,杀人嫌犯滕刚到底有没有精神病,还要等待公安机关最终鉴定结果。

相关案例

南京宝马撞车案:疑犯案发前精神异常

2015年6月20日下午,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宝马轿车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多车受损。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南京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两名受害者家属后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王健就此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种精神病性障碍类疾病,特点是起病急,病程短。患者出现精神症状时可能会发生自残或者伤害他人的危险行为。

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在审查中交代“在10点多的时候,我开车去光华路上的一家加油站加油,在加油站的时候我打了110备案,我感觉有人陷害我”、“我感觉最近有人跟踪我”。

王季进亲属反映,“王季进有时受到刺激,心情不好时会发狂,骂人,说要杀人”。

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介绍,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评定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法律能力评定方面,鉴定意见书显示,王季进本案的开车目的虽有诸如“就是想转转”、“坐在车里等不如开着转转”的交代,但也有开车前突然感觉周围如梦境、当即感觉“不走就走不掉了”以及案后莫名地称妻妹被杀等精神病性症状的交代,故认定本次驾车有受疾病的影响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