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泽华限制出境 许朝军:“限制出境”也需“事出有因”
出国旅游被禁止出境,两周没找到受理部门。昨日,市民王先生称,两周前,他陪家人出国,被首都机场边检工作人员告知,他妻子因涉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但王先生称,从9日至今大约两周时间,他多次为去刑侦总队、出入境管理总队、海淀区公安分局、派出所,他们也说没有犯罪记录。 北京边检上述工作人员表示,因涉及个人隐私,他们没有权限透露案情的相关信息。(《新京报》7月23日)
在出境旅游时被告知限制出境,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仍不能解除"出境限制",而通过半月左右的奔波,也没有查到自己的犯罪记录,这确实让遭遇被限制出境的对象内心纠结万分。
按照《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限制公民出境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因,首先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司法部门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其次是国家安全机关对某些外国人或中国公民采取限制出境的。
其三是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也就是说,即便是被限制出境,也并非是随意而为,而是依据严格的法律认定程序,对被限制人做出的依法闲置处境裁决,很显然,"限制出境"也必然是法定框架下的"事出有因"。
但对照此规定,王先生爱人查不出原因被限制出境,就有些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同时,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时,可以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了结之前,不得离境。
但事实上,王先生遭遇的爱人白限制出境又"事出无因"纠结,全都在这个规定执行的弹性之上。也就是说虽然规定了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被限制出境对象的执行原因,但却并非是"必须"告知,结果就出现了遭遇被限制出境却不知是何原因的尴尬与纠结。
事实上,对于公民依法处境行为而言,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就应该依法予以保护,而限制出境,则是法律框架之下对公民个人行为的例外干预,这必须建立在依法和合法的基础之上。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关涉的都是公民的处境自由权益,因而当出现应采取限制出境干预时,事实上就是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个人权益进行法授的干涉,这就必须在执行时履行告知义务。
虽然在相关规定中,"可以"的含糊说法让告知义务的执行变得模棱两可,并且对于特殊案件而言,提前告知也许会产生泄露案件信息的嫌疑,但对于被限制出境对象而言,知道那个部门作出的决定,则是法律应该保护的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因而,对于公民被限制出境而言,应该科学告知"事出何因",这样才更呵护法律公开和个体权益尊重相一致的原则。
事实上,对于"限制出境"更需"事出有因"而言,司法部门和职能机关完全可以在法律和人性以及案件保密等方面获取高度的统一。比如只公开执行机关信息,或者提供可供上溯查询的渠道与空间等等,这样既能避免相关信息外泄导致个人权益受损,同时更能避免案件信息不科学泄露影响办案,也更能兼顾执法对象的知情权等的基本需求,这样既合乎法律要义,有体现对个体权益的尊重和呵护,岂不比"不知何因"的"被限制出境"更科学更理性也更体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