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名谦玩忽职守案首名 童名谦玩忽职守获刑5年投案自首量刑时酌予考虑

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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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标题:童名谦玩忽职守获刑5年 投案自首量刑时酌予考虑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发生严重贿选事件,造成特别

原标题:童名谦玩忽职守获刑5年 投案自首量刑时酌予考虑

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发生严重贿选事件,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罪。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他也成为自中共十八大后首个因“玩忽职守”获刑的省部级高官。判决后,童名谦表示不上诉。

今年7月24日,童名谦在北京市二中院出庭受审。检方指控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发生严重贿选,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罪。此前,童名谦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二中院经审理查明: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未正确履行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之前、之中,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的情况反映,未严格依照选举法和湖南省委、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在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省人大代表之后,童名谦对于省人大代表选举中存在贿选问题的举报,未依照湖南省委、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童名谦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中院认为,检方指控童名谦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释疑

释疑一:玩忽职守罪多发于哪些案件?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过去,玩忽职守多发于事故过后官员处理之中。比如粮食发生霉变、矿山发生事故,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教授阮齐林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向北青报记者介绍,从法律上讲,玩忽职守属于渎职行为中的一种情况,过去大多数官员的落马大多是因为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以玩忽职守的罪名追责官员的情况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贪污受贿跟渎职在实际中往往是有关联的,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中经常也会出现贪污受贿等问题,在贪污受贿中也会出现渎职行为。

释疑二:5年有期徒刑是否过重?

根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刑事辩护律师李在珂向北青报记者表示,从玩忽职守罪来看,法院认为童名谦的行为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程雷眼里看来,5年徒刑并不算轻。

阮齐林向北青报记者介绍,一般的案件在判决中有两个参考标准。“一个是形式标准,即我们所说的同案同判,参照以往的同类型案件作出判决;一个是实质公平,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高低来加以判决。”他认为,“就童名谦这个案件而言,基本上没有先例可循,5年的判决结果到底是轻是重并没有可比性。”

释疑三:对童名谦的判决释放何种信息?

阮齐林指出,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这起案件中惩罚犯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一般预防”,会对其他官员产生警告、威慑作用,同时,也将促使我们的选举制度更加趋向干净、透明。“但同时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考虑一般预防因素的同时,还要考虑判决正当性的问题,任何判决均不能脱离罪行本身。”

“以前官员没有经济问题,只要不出现特别重大失误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往往不会太追究官员,但是现在随着中央反腐的不断推进,反腐手段多管齐下,在办理职务犯罪时,因为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也会被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这种现象也说明了中央反腐的力度在不断加大。”程雷说道。(文/记者 桂田田 李铁柱 制图/潘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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