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婴儿陈尸化粪池 凶手是亲生母亲
阿婆说多亏了当年的好心人,早产的小星才活了下来
8月22日,对于台商区洛阳镇白沙村刘阿婆一家,是灾难性的一天。凌晨4时多,刘阿婆醒来,发现睡在床头摇篮里的孙子小星(化名)不见了。警方和厝边人四处寻找,最后在自家的化粪池里找到了小星的尸体。是谁那么狠心,将还不会走路的小星扔进化粪池?经过警方调查,嫌疑人为小星患有精神病的亲生母亲刘某露,目前她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
刘阿婆家的民房共有两层,房子和邻居家中间隔的小走廊内有两口化粪池,小星是在左边的化粪池内被发现的。化粪池如同一口水井,井口只有约40厘米宽,盖着石板,谁能想到,一个10个月大、还不会走路的婴儿,竟然会死在这里。
洛阳边防派出所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当天早上5时多,他接到小星失踪的报警后,和联防队员一起到村子里寻找小星,厝边人得知小星不见了也来帮忙找人。众人找了一个多小时,该找的地方都找了,仍未发现小星的踪影。直到上午8时多,小星的叔叔尝试掀开小走廊中的化粪池盖板,触目惊心的一幕出现了,水中出现了一个头朝下、脚朝下的男婴,正是小星。
4斤多的早产儿 出生就受尽折磨
昨日,记者见到了刘阿婆,提到一手拉扯起来的爱孙,她忍不住掉下眼泪。事发后,按照村里的习俗,小星的玩具、摇篮等都被扔了。
阿婆说,小星平日里由她自己照顾。在去年国庆期间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媳妇突然肚子痛,还来不及送到医院,小星就出生在村里的卫生所门口。随后,民警帮忙将母子送去医院抢救。由于是早产儿,小星出生时仅有4斤多,且肺部有疾病,媳妇又患有精神病,家中条件原本就很差,为了治病,家里花了不少钱。
说着,刘阿婆走到屋内,拿出一块破旧的硬纸板,上面大致写道——“各位爱心人士,父老乡亲们:你们好,因我家媳妇患有精神病,怀孕不足月,产下一男孩,导致孩子身体出现问题,不得不送入泉州市第一医院救治,孩子入院这几天,已花去好几万元,而孩子还不知何时才能出院。可怜天下父母心,希望好心人能伸出援手,救救我孙儿,我将感恩不尽。”刘阿婆说,还好有多位好心人救助,才帮她救回孙儿。
三年连失两孙儿 老阿婆痛心疾首
刘阿婆说,她对媳妇一直很好,也没叫媳妇出去工作。小星也是刘阿婆自己在带,在她的悉心照顾下,小星逐渐摆脱了病痛,长成个胖小子,惹人疼爱。平日里,小星都睡在刘阿婆床头的摇篮里,媳妇住他们对面房间,两个房间中间隔着客厅,客厅有一扇铁门通向阳台。刘阿婆说,夏天比较热,所以不仅房间的门、窗户没关,连客厅的铁门也都敞开着。
“我给她吃,给她住,来了快三年了才帮我洗两次地板。”刘阿婆说,前年,媳妇生下了第一个男孩,由于当时没办准生证,也没接种疫苗,出生没多久就发高烧去世了。小星是刘阿婆的第二个孙子,已经失去一个孙子的刘阿婆格外疼爱他,但是已经养得白白胖胖的孙子还是逃不过这突如其来的厄运。
嫌疑人患精神病 靠药物稳定情绪
刘阿婆介绍,两年前,她的儿子28岁,通过相亲认识了26岁的媳妇刘某露,“当初觉得自己家穷,儿子年纪又不小了,相亲时感觉她(刘某露)人长得还不错,就将婚事定下来了。”
刘阿婆说,媳妇的精神病是遗传的,当时也没注意到她患病。相亲后不久,两人就结婚了。婚后刘某露没出去工作,就待在家里,长期吃药控制病情,“吃了药情绪就稳定,没吃药就会发病,发病时就将家里的东西乱砸。”刘阿婆说,去年媳妇曾被送到泉州市第三医院接受治疗,去年年底才出院。
由于家里条件不好,刘某露在发病时会一直骂丈夫,催他出去赚钱。在事发前一个礼拜,刘阿婆的儿子才去南安水头打工,没想到就这样与儿子天人永隔。刘阿婆说,近段时间,媳妇很正常,也没发现有发病的预兆。
将儿弃于化粪池 盖上盖子回房睡
“当时已经开始怀疑她了。”据民警介绍,小星失踪后,当众人都在焦急的寻找时,小星的母亲刘某露显得很淡定,只是说不是她抱走的。后来通过技术手段侦查,确定她就是嫌疑人。
面对民警,刘某露交代说,当日凌晨2时多,她头很痛,就想抱着小星去村里散散步,走到化粪池时,想到给小星看病花了很多钱,就打开化粪池的盖子,想把孩子丢进去。准备将小星丢进去那一刻,她的意识清醒了一下,就收手了,将小星放在化粪池旁边。这时,她脚底突然一滑,结果将小星踢进了化粪池。民警问她为何不将小星救起,刘某露称,她以为小星已经死了,就将化粪池的盖子盖上,回房间睡觉了。
目前,刘某露涉嫌故意杀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相关链接
精神病人违法谁来负责?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精神病人犯罪区分情况对待:
1.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与常人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
2.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需负刑事责任,但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3.经法定程序确定精神病人在犯罪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如果其实施的是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由法院作出是否对其强制医疗的决定,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强制医疗,直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方能解除。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