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儿曝父劣迹 抛妻弃子出轨饭店女老板
10多年前,周某经人介绍,与年长5岁的张女士相识。1997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张女士的工作薪资微薄,周某收入也不多,一儿一女渐渐长大,夫妻俩的经济负担逐渐加重,两人常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
2013年的一天,周某在工作中结识了某饭店的女老板,对其心生仰慕,之后愈发嫌弃张女士收入微薄,开始与女老板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并于2013年搬离住处。
2016年10月,45岁的周某将张女士起诉至良庆区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12岁女儿的抚养权。张女士收到起诉状后,手足无措。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张女士多次找到主办该案的法官,哭诉其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以及周某的种种不是,并表示只要周某 浪子回头 ,自己愿意继续与其经营家庭。
该案开庭审理时,12岁的女儿小小(化名)出庭指证父亲的 劣迹 ,向法庭提交了一封特殊的信 《给法官叔叔的一封信》。小小在信中向主办法官吐露父亲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和给其带来的心灵伤害,并恳请法官如若判离婚要将自己判给妈妈。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周某和张女士相识相恋后自愿结婚,并生育了一对儿女,表明双方婚后已经建立了比较扎实的夫妻感情基础,实为一段美好的婚姻。双方理应珍惜眼前的幸福,共同为彼此、子女构造美满幸福的家庭。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并对子女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致使女儿对其多有埋怨。此种情形下,张女士为了家庭的完整,愿意继续跟周某共同生活,希望周某本着对妻子、孩子负责任的态度,回归家庭,携手张女士共同经营好未来的生活。综上,周某提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其离婚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离婚。周某当庭未表示要上诉。
■法官说法
就本案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能认定周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张女士可以向法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周某对其做出赔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的行为包括与他人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如周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能犯重婚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曾经幸福的家庭,在父亲的一意孤行下,给年幼的子女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和创伤。婚姻非儿戏,既然决定结婚生子,就应当对配偶、对孩子、对家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