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囚禁强奸女友 屡次对其施暴威胁
男子将女友囚禁
高明一男子通过微信,聊得一女友。为挽留欲离去的女友,强行禁锢其长达15天。近日,高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欧某通过微信,寻找附近的女性搭讪。很快,昵称为“花花仙”的朱某吸引了他的眼球。两人聊得火热,见面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逛街,感情火速升温,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6年3月,欧某和朱某开始了同居生活。起初两人还算卿卿我我,但时间一长,欧某好吃懒做的恶习让两人关系渐行渐远。朱某因不能忍受欧某的坏脾气,主动提出分手,并决意离开。但欧某不同意,数次纠缠朱某要求复合,后来干脆把朱某反锁屋内,不准其外出,直至得到朱某“和好的承诺”。心灰意冷的朱某一度想割腕轻生,幸好被欧某及时阻止。
暴力威胁屡次对其强奸
去年7月22日,为了不让朱某离开自己的控制范围,欧某用双重门锁将朱某禁锢在出租屋内,每天只提供矿泉水和方便面。其间,若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欧某就会殴打朱某,断绝其与外界的交流。欧某以暴力威胁和恐吓,强迫朱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三次。朱某欲借助邻居逃离欧某的“魔掌”,但均被欧某发现而未果。
去年8月5日,朱某通过微信向好友诉苦,才知道欧某禁锢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借欧某外出之机,朱某立刻报警。警察到案发现场把门锁锯断,将朱某成功解救。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欧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欧某认罪态度良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普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