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路新危机 “的哥”没撞人也没撞车摁下喇叭竟赔17万

201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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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前段时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的哥程师傅开车时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法院判决,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鲍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属占道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程师傅驾驶机动车鸣笛时,鲍先生回头观看而受到惊吓,致三轮车侧翻.车内胡某受伤,抢救无效身亡.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鲍先生三轮车侧翻.胡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

前段时间,江苏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的哥程师傅开车时因前面的三轮车占道,于是鸣笛示意,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了一跳,导致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近日,法院判决,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鲍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属占道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程师傅驾驶机动车鸣笛时,鲍先生回头观看而受到惊吓,致三轮车侧翻、车内胡某受伤,抢救无效身亡。程师傅的鸣笛行为与鲍先生三轮车侧翻、胡先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事情是这样的。开出租车的程先生驾驶车辆行至交叉路口时,见前面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占道了,于是按汽车喇叭示意三轮摩托车让一让。前面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的鲍某听到喇叭声后,一边回头查看,一边避让程师傅,结果导致自己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了侧翻,车上载着的胡某受了伤。事故发生后,程师傅也参与了施救。而胡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挫伤等症状,后胡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分析意见认为:胡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怎么看都觉得这个因果关系太牵强了,是怎样定义的?但是一想到司法程序和民事界定也就释然。其实,这样判是对的,法官是要对整个案件综合考虑然后判这个,这次死的是一名乘客,如果全让小三摩赔钱,那么肯定是一分钱都赔不出来,那么这名乘客就白死了~,但是让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这17万可以大部分赔偿这名死亡的乘客,而且机动车也有交强险,所以机动车一方也不需要拿出很多的钱。这其实是在照顾弱势群体,也算是我国的常规伦理道德之一吧,不要拿国外的案例相对比,完全不符合民众的价值认知。

正确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因为交警等交通执法部门没有管理好交通秩序,导致三轮车违法占道行驶,最终导致三轮车乘客死亡,交警等交通执法部门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应该承担80%,三轮车承担20%,而出租车司机是正常行车,鸣喇叭是属于正常的提醒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先走交强险里扣钱,然后不够的走商业险里扣,共计17万多。也就是先走交强险里扣8万4~12万,然后商业险再扣5万~8万,这机动车一方,多多少少自己也要掏个一两万,最终说明一下,法官这样判,不是偏袒三摩,而是为车上死亡的乘客着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