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杨丽娟及母亲状告广州某报名誉侵权
简要内容:继9月8日,刘德华歌迷杨丽娟诉宋祖德侮辱诽谤案二审终审判决败诉后,21日上午,杨丽娟及母亲陶菊英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败诉。
继9月8日,刘德华歌迷杨丽娟诉宋祖德侮辱诽谤案二审终审判决败诉后,21日上午,杨丽娟及母亲陶菊英诉广州南方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败诉。杨丽娟母女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某报“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侵害隐私的主观过错,因此终审宣判杨氏母女败诉,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新闻侵权案件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
2007年3月26日,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南方某报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去年初杨丽娟和母亲陶菊英将该报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去年7月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丽娟母女败诉,杨丽娟母女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丽娟一家曾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都属于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
二审终审宣判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南方某报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揭示追星事件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的了解和客观认识,涉讼文章表面看确是涉及了杨勤冀(杨丽娟、陶菊英)的个人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判决书还认为,南方某报“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涉讼文章是该报记者根据对杨丽娟及其母女等知情人士进行采访后撰写的,相关内容已删除了可能对杨勤冀造成严重影响的敏感素材,不存在侵害杨勤冀的主观过错。
就此,有分析认为,在这起新闻侵权案中首次采用“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概念,揭示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应受到限制的法理基础,为媒体采访报道特殊人物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准,并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词足以成为今后相关案例的标本。
律师:核心在于她是公众人物
杨丽娟败诉消息传出,顿时让“自愿型公众人物”这一新概念成了各方议论的焦点。但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立平表示,这是个新概念,但其包含的法律内核并不新鲜。沈立平说,这个新概念有两个核心,即“自愿型”和“公众人物”。
她表示,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范畴比普通人要小得多,其次,“自愿型”则是指出了成为公众人物的方式途径是自愿的。“其实很多人成为公众人物都是自愿的。”沈立平说,比如歌星、影星,在成名之前他们也就是普通人,他们通过选秀、演唱会、出演影视作品等,成为公众人物,这个过程实际上都是他们自愿的,而杨丽娟的方式是频繁与媒体接触,联系、接受媒体的采访,通过媒体的报道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也即成了公众人物,这个过程她也是自愿的,“所以,实际上,判决她败诉,根本还是认定她是公众人物,而公众人物的隐私、名誉权范畴比普通人小。
”同时,沈立平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杨丽娟确实还可以申诉,但申诉成功的可能并不大。
社会学家:当公众人物要付出成本
“该案例实际上再次给社会提了个醒。”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胡光伟教授表示,该判决的标本意义并不仅限于司法领域,而是适合于所有人:社会关注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吸引社会关注的同时必然会有付出和失去。
胡光伟说,这就像明星一样,社会关注你、喜欢你,你才成其为明星,但社会对你的关注不会仅限于你希望披露给公众的一面,你的隐私范围也因此会比平常人缩小很多,尽管有些隐私是你根本不愿意披露给公众的,“对普通人来说,成为公众人物之前一定要掂量清楚,是不是承受得住社会对你的各种各样的关注。”
什么是“自愿型公众人物”?
“自愿型公众人物”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杨丽娟:不服判决将申诉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杨丽娟的电话。她表示,由于身体等原因,这次宣判她和母亲都没有去广州出庭,终审败诉结果还是从报纸上看到的。“我知道这是终审判决。”杨丽娟表示,判决结果是这样,但并不代表她就认可这样的结果。
她称依然坚持认为南方某报的报道,对她和母亲以及去世的父亲造成了名誉侵权。而一审、二审(终审)都判决她和母亲败诉,在她看来“法院的每一个判决不一定就都是完完全全正确的,以前不是也有人被错判了么?”她称,她不愿放弃申诉的权利。
同时,杨丽娟还对记者讲了她的近况:前段事件曾打工销售过洗发水,通过打工与社会接触,她发现周围的人不再那么讨厌她,同情她的人更多了,她也因此情绪上不那么紧张了。“最近身体不好,所以暂时没有打工。”她表示,身体好点以后还会继续打工挣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