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五大办案细节合理吗?看看专家怎么说
剧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接到实名举报,北京某部委处长赵德汉涉嫌巨额受贿,时任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带队来到赵德汉家搜查时,在敲开门的刹那间,就向其出示了搜查令,并在随后向其出示工作证件亮明身份。带队来到赵德汉家搜查时,在敲开门的刹那间,就向其出示了搜查令,并在随后向其出示工作证件亮明身份。
对此,专家彭新林说道根据相关法规,反贪工作最初之时,接到案件线索,填写受理案件审批表,经过检察长批准之后进行初查。初查的结果有二种,一是不立案;二是立案。立案之后需要出具立案决定书,然后实施侦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
该剧情片段中进行的一幕是在立案侦查之后调查取证之时实施的搜查环节,需要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出具搜查令。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嫌疑人的办公室、住处等有关地方进行搜查。侯亮平作为侦查处处长,其承担的职责就包含侦查。需要注意的是,搜查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需要配备多名侦查员,除紧急情况下不需出示搜查证之外,一般情况下,都必须出示搜查证。
剧中,候亮平来到赵德汉办公室,想要搜查上锁的文件柜时被拒。赵德汉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打开办公室上锁的柜子,并声称必须领导同意才可打开,之后该单位纪委领导出面让其打开柜子。
专家分析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或拒绝。在搜查赵德汉办公室的过程中,这些情形有法律依据,符合我国《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夜色降临,侯亮平在赵德汉家的老楼下的一辆面包车中隐藏,他手下的侦查员一直在催促其行动。侯亮平看了下时间,仍耐心等待,直到一个女人带着孩子走出来,他们才下车行动。
对此,专家说:“侯亮平在等赵德汉的妻子带着孩子去上补习班之后,再对嫌疑人赵德汉的家中实施搜查。这一情节表明了检察院在搜查之前,对嫌疑人及其生活环境规律的掌握和了解。同时,为了不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也表现出检察官的人性化执法。”
该剧中,拥有大风厂51%股权的老板蔡成功与先后担任最高检反贪局侦查处处长和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侯亮平是发小关系,虽然多年没有联系,但根据二人时常互唤“包子”和“猴子”作为昵称,可以看出他们此前毕竟是熟识。
专家说:“我国《刑诉法》规定,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考虑到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自行回避。为此,侯亮平在发小蔡成功举报一开始没有与其直接接触。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蔡成功作为举报人,他感觉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出于谁都不相信的状态,一直要求只能向侯亮平举报。认为“发小”关糸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检察长决定侯亮平不予回避。事实上,“发小”关系并不当然导致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才需要回避。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这一“关系”是否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来决定该检察人员是否回避。所以剧中检察长季昌明决定侯亮平直接接触蔡成功,没有问题。”
该剧中,针对小官巨贪的赵德汉、举报人蔡成功、涉嫌受贿的汉东省京州市委书记夫人欧阳菁、颇受官场追捧和喜爱的山水集团女老总高小琴,嫖娼被抓现形的法院副院长陈清泉,民警或者检察官在进行侦查、调查和审查时,每人胸前都会佩戴一个黑色仪器。
对此,专家说:“执法人员胸前佩戴的这个黑色盒子,就是我们熟知的执法记录仪,除非秘密侦查和便衣侦查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