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戎祥是谁 马戎:21世纪的中国是否存在国家分裂的风险(上)

2017-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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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无论是当时清政府的领导者满洲贵族为继续维系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而开启的清末立宪运动,还是清末宪政中的平满汉畛域问题,包括为了应对边疆地区在西方

“无论是当时清政府的领导者满洲贵族为继续维系自己的统治合法性而开启的清末立宪运动,还是清末宪政中的平满汉畛域问题,包括为了应对边疆地区在西方帝国主义者挑唆之下而日益严重的分离危机而进行的边疆民族地区新政,实际上均是近代中国从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转变过程呈现,具有显明的国家建设色彩”(常安,2010:1-2)。

构建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首要任务就是化除国内各族间的隔阂而建立整体的政治与文化认同。清末革命党兴起后,“满汉矛盾”开始激化。因此,清末立宪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化除满汉畛域”。考察海外宪政五大臣之一镇国公载泽提出“方今列强逼迫,合中国全体之力,尚不足以御之,岂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明确呼吁加强中华各族的团结与政治整合。当时最为突出的族际矛盾在满汉之间,清廷为达成“满汉一体”,要求大臣们提出“化除满汉畛域”的对策,得到各地各族官员的一致支持。如暂署黑龙江巡抚程德全奏称“此后无论满汉统称国民,有仍分满汉者按律科罪”(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1979:948)。为化解历史上遗留的族际积怨,清廷希望把中华各族整合为一个政治认同的现代国家,当时的知识分子群体则努力在群体意识上倡导作为“中华共同体”的“国族”(沈松桥,1997,2010)。

梁启超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话语的倡导者之一,他看到国内各族已大致接受汉满蒙回藏俱为“民族”的话语,针对狭隘汉人民族主义可能对中国带来巨大祸端,他在现有的话语体系中提出了“大、小民族主义”的观点:“小民族主义者何?汉族对于国内他族是也。

大民族主义者何?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是也”。他认为,唯有“合汉合满合蒙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民族”共同对外,中国才能救亡图存(梁启超,1989:75-76)。

梁启超先生努力用这样的“大民族主义”理念来抵消汉人和各族“小民族主义”可能带来的危害,避免帝国主义挑拨下中华各族之间可能发生的内斗。“为了将多民族帝国直接转化为现代民族国家,就必须排除‘帝国’内部的族群矛盾,将‘中国’作为超越族群关系的政治和文化象征。

民族-国家体制的主要特点在于内部的统一,即族群、语言、文化和政治制度的高度一体化,而帝国则包含了极为复杂的族群、语言、文化和制度因素”(汪晖,2008:823)。

其次,为应对各帝国主义在边疆各地的蚕食侵占,清廷改变了传统的在边疆各地采用不同行政体制(“多元式天下”)的治理办法(王柯,2003)[16],加快了对边疆各地的政治整合,如开放东北移民限制并组建府厅州县,在内蒙古组织“放垦”移民和建立府厅州县(常安,2010:10),赵尔丰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联豫和张荫棠在西藏的“新政”,新疆1884年建省等,通过这些措施逐步在少数族群聚居的国土上系统推进全国统一的行政建制和管理体系,把清朝入关后长期采用“多元式”管理体制的边疆地区逐步整合进统一政制的“民族国家”,淡化各族对传统居住地的“领土”意识。

第三,清廷积极吸收汉人和各族精英进入中央和地方政权,取消或调整政府部门中“汉缺”、“满缺”、“蒙缺”等带有族群背景的职位限定。在平定太平天国后,以湘军、淮军为首的汉人官僚在清政府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在八国联军侵略中“护驾”有功的陕甘回回首领得到朝廷的重用。清朝后期的“保皇党”和支持“君主立宪”的人士中有许多是忠于清廷的汉、蒙、回等各族官僚和知识分子,这也显示出清朝后期积极笼络各族精英的某些效果。

3.中华民国的“民族构建”

清末知识分子关于“中华国族”和“五族共和”的讨论,为推翻满清后建立的新国家奠定了政治认同的基础。1911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即建立在“五族共和”民族理念的基石之上。孙中山在同盟会时期,曾激烈反满,后思想随时局变化开始逐渐转变。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则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中山,1981a:2)。他在《三民主义》第一讲中说“中国人的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并强调:“现在说五族共和,实在这五族的名词很不切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孙中山,1981b:394)。可见,孙中山明确提出以“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单元来建立“民族国家”。

中华民国初期的《临时约法》中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同时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分”(夏新华、胡旭晟,2004)。“正是在这种态势下,孙中山和新建立的民国领袖试图用自己政敌即维新派和清廷所阐释的文化主义民族观的叙事结构来补充自己的种族主义的叙事结构。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开始由‘五族’(满、蒙、藏、回、汉)组成,从而中华民族继续承袭着大清帝国的边界线,正如印度民族(Indian nation)试图根据大英帝国的构思(image)来重建一样”(Prasenjit Duara,1995:76)。

蒋介石领导的民国南京政府,继续推行以“中华民族”为单元的“民族建构”,同时对“民族”话语体系进行了必要的调整,明确提出只有“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应被称作“民族”,社会上已习惯使用的“汉民族”、“蒙古民族”、“藏民族”等应改称为中华民族下属的“宗族”或“宗支”。在话语体系调整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蒋介石1943年出版的《中国之命运》,该书的观点为:“就民族成长的历史来说:我们中华民族是多数宗族融和而成的。融和于中华民族的宗族,历代都有增加,但融和的动力是文化而不是武力,融和的方法是同化而不是征服”。“中华民族……能以我悠久博大的文化,融和四邻的宗族,成为我们整个民族里面的宗支”(蒋介石,1943:2,5)。所以,有人把民国初期的“民族”理论称为“五族共和论”,把南京政府时期的“民族”理论称为“中华民族宗支论”。

4.民国期间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与分化策略

那么,为什么20世纪40年代南京政府要考虑对清末以来在多个层面同时使用的“民族”这个汉字的概念进行调整和统一呢?其主要原因,就是在民国成立后英日俄等帝国主义者仍坚持用“民族”(nation)来称呼中国境内的蒙古、新疆、西藏各部落,继续煽动各部落追求“民族独立”[17]。辛亥革命后,英国鼓动西藏达赖集团发动“驱汉运动”,1920年代苏联强占了外蒙古,1930年代日本政府导演了分裂中国的重要步骤之一即侵占东北三省,建立伪满洲国,同时积极策划“内蒙古自治”[18](余元,1958:163)。1937年后日本侵占华东、华南大片中国国土后,鼓动各少数族群与民国汉族政府对抗,瓦解中华各族的抗日统一战线便成为日本在政治和军事上灭亡中国的重要策略。

正是在抗日救亡的这一危机时刻,国民党政府明确提出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可称为“民族”(nation),其他各族群是中华民族的“宗支”,中华民族内部各“宗支”不存在“民族自决”和独立问题。在此国难当头的危急之时,如果还是简单地从西方学术界的某些概念出发,以语言、族源、传统文化为标准认为中国存在汉、满、蒙、回、藏、苗等许多“民族”,客观上即是在帮助日本帝国主义分化和瓦解中华民族的抗战。

针对日本关于中国存在许多“民族”的宣传,顾颉刚先生在1939年撰文“中华民族是一个”,强调如把汉、满、蒙、回、藏等称为“民族”,那恰恰是上了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圈套(顾颉刚,1996:773-785)。

当时国民政府编写的《公民》课本,强调中国只有一个“中华民族”,一些地方党政势力(如西北马家军阀)公开支持这一主张,《义勇军进行曲》中“中华民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的旋律曾激励着中华各族儿女在抗日前线浴血奋战。

因此,我们可以说,民国时期的“民族构建”基本上是以“中华民族”为基础单元和整体框架来推动的。

5.统一全国行政体制,培养和吸收少数族群精英进入国家政权

除了积极以“中华民族”为单元来构建“民族”(nation)的认同意识外,民国政府也积极在边疆地区进行政令统一的政治整合。在东北地区设立三省,在1930年代先后设立察哈尔、绥远、热河、宁夏、青海、西康等6省,加上西藏和外蒙古两个特别地区,全国领土均纳入行省-县体制。这些省、县的设置基本上延续了清朝的行政管辖传统,没有把族群因素作为行政设置和边界划分的主要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指出“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青海选派1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自行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苏发祥,2009)。

1913年,中华民国政府蒙藏院在北京开办蒙藏学校,招收各地蒙、藏学生来京入学。1929年,国民政府设蒙藏委员会,吸收蒙古人和藏人参与处理与蒙古、藏区等地的相关事务,并先后建立南京蒙藏学校、康定蒙藏学校、丽江康藏师资培训所等学校,在包头、西宁、康定等地设蒙藏学校分校,在国立中央大学、北平大学设蒙藏班。据1946年统计,国立各边疆学校计有61所,这些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学校,为年轻的中华民国培养了大批各少数民族的人才(朱慈恩,2010)。

在回族相对聚居的宁夏和青海两省,民国时期长期由出身回族的马家军阀主政。在云南、贵州和广西,出身于地方少数族群的精英人物如龙云(彝族)、卢汉(彝族)、白崇禧(回族)、卢焘(壮族),陆荣廷(壮族)等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脑。达赖和班禅均在南京设有办事处,保持与中央政府的联络。1931年九世班禅在南京新亚细亚学会讲演的题目为“西藏是中国的领土”(牙含章,1987:250)。辛亥革命后,沙俄鼓动外蒙古活佛哲布尊丹巴策动外蒙古“独立”,当时“北京和内蒙各盟、旗的爱国王公和蒙族人民也纷纷集会通电,声讨哲布尊丹巴集团的叛国罪行,要求外蒙取消‘独立’”(中国近代史编写组,1979:504)。这些现象说明,中华各族中已经涌现出一大批认同“中华民族”国家和中央政府的精英人物,他们已成为国家与各少数族群民众之间的纽带与桥梁。

当然,无须讳言,一些地方汉族军阀对当地少数族群歧视压迫的现象在民国时期始终存在。如盛世才统治新疆时期,关押杀害了许多各族官员和民众,极大伤害了新疆的民族关系(张大军,1980:5956-5982,6141-6154)。青海军阀马步芳对部分果洛藏族部落的镇压,也伤害了当地的回藏关系。当时各地社会中存在的阶级矛盾、民族偏见、历史隔阂、文化宗教差异再加上地方权力博弈和资源控制,这些因素使民国期间一些族群聚居区的族际关系演变得十分复杂。

六、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构建

1.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国体设计

中国共产党是在苏联共产党和共产国际的直接指导下成立的,1921年建党时即接受了苏联共产党的“民族”理论。1922年《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主张“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8)。基本立场之一是承认汉满蒙回藏等都是“民族”,各民族一律平等;立场之二即中国国体设计采用典型的苏联模式:民族自治共和国 联邦制。

1927年国共破裂后,共产党和初创的红色政权面临军事围剿压力,为了保存革命和夺权斗争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更频繁地表示支持蒙、藏、回等“民族”自决,主张建立联邦制政府。在当时国内政治力量和军事力量对比的形势下,效仿十月革命前后的布尔什维克发动革命和赢得内战的策略,鼓动中国各少数族群开展争取“民族自决”的斗争,以此减弱政府军队对苏区的军事压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理性选择。

1930年发表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明确宣布“苏维埃国家根本法最大原则之四,就是彻底的承认并且实行民族自决,一直到承认各小民族有分立国家的权利。

蒙古,回回,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地域的这些弱小民族,他们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123)。

长征途中和到达陕北后,中国红军先后在藏区成立“格勒得沙共和国”、“博巴人民共和国”,在陕甘宁边区成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金炳镐、王铁志,2002:265-266),正是这一政治纲领的实践。

从1938年到1945年期间,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体制的提法开始有所转变。抗日战争胜利后,考虑到内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共对国家体制的设想调整为主张“民族区域自治”,正式放弃联邦制的主张。1945年毛泽东在七大报告中提出“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中共中央统战部,1991:742)。在对中国国内“民族建构”的立场上,斯大林的民族理论核心概念仍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中继续使用,如对各传统部族(满蒙回藏等)仍称“民族”,强调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等。这些基础理论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把苏联模式的“民族自治共和国 联邦制”调整为“民族区域自治”,同时明确规定自治区域在法律上没有分离和独立的权利。

2.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族识别”与民族构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时中国与美国在朝鲜半岛作战,西方国家在外交和贸易方面对新生的人民共和国进行封锁,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中国在政治上只能“一边倒”地与苏联结盟。新中国在许多方面(城乡经济的所有制体制、政府结构、高等教育体制、军队建设等)效仿苏联的成功经验,这在当时是合情合理的抉择。

正是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新中国效仿苏联在全国各地组织了“民族识别”工作,希望能够确定中国有多少个“民族”,从而为进一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等各方面的工作奠定基础。在苏联专家的指导下,中央政府组织了各地的民族识别工作组,1954年时识别出38个民族,1964年时识别出14个民族,1965年和1979年确认珞巴族和基诺族,加上汉族,中国政府先后“识别”出56个“民族”。这样就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概念上出现了一个双层结构:国家层面是“中华民族”,民族层面是56个“民族”。由于在两个层面同时使用“民族”这个词汇,人们在这个概念含义的理解上很容易出现歧义。

在“民族识别”过程中,全国申报希望成为独立“民族”的群体有四百多个。为了能够成为独立的“民族”,人们努力表明本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不同之处,往往强调各群体之间在语言、文化、习俗、族源等方面的差异性(“异”),而忽视长期混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性(“同”)。在得到“识别”后,各民族都努力构建本“民族”的历史、发掘“独特”文化传统,以显示本群体作为一个独立“民族”是完全“名实相符”的,本群体享受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种种优惠政策是具有合法性的。在民族识别工作完成后,政府为每个国民都确定了“民族成分”,成为每个人终身保持的“身份标记”之一,以此享受政府为不同民族制定的不同政策待遇。这与苏联时期居民“内部护照”的“民族成分”具有相似的法律效用,并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这些“区隔化制度”和“民族意识”的构建活动无疑把原来的传统群体意识提升到了现代“民族”意识。

以满族和回族为例,在20世纪40年代末,这两个群体并没有明确的“民族”意识,“旗人”已经混居并融合在全国各地汉人社会中,而“回回”或“回民”的传统口号是“争教不争国”,所要求的只是对本群体宗教信仰的尊重。但是经过新中国几十年的民族教育,我们不得不承认,即使是这两个群体的“民族”意识也都有了明显的加强。

3.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为识别出来的各“民族”根据其人口规模和聚居情况分别设立了各自的“自治区域”,这些“自治区域”都以该地区的“主体民族”来命名,把一个群体与一个固定的、边界清晰的行政地域联系了起来,与苏联以民族为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区命名的做法一样,这样的民族行政区划设置在客观上必然催生并加强各族的“领土”意识。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为全国陆地面积的64%,在许多民族自治地方,当地的自治民族(命名民族)在总人口中并不占多数,而自治民族成员在许多方面(计划生育、高考加分、公务员名额与职位等)享受优惠政策。与苏联的情况相似,这种政策待遇的差异(不平等)不仅会激发和强化各群体的“民族意识”,而且会导致族际隔阂和矛盾。政府制定的各种与民族相关的制度安排与优惠政策使每个人具有的“民族身份”在日常生活中含有显著的实际利益,由于“民族身份”与每个人的学习机会、就业机会、升迁机会、资源分配、享受福利机会等直接联系在一起,结果在客观上使人们更关注“民族成分”,并在认同意识中把“中华民族”这个概念虚化和架空。这些制度与政策安排必然使保持了几千年统一历史的中华民族凝聚力逐步淡化。

4.新中国的官方“民族理论”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政府文件、官方宣传材料、学校教材、报刊媒体等一直宣讲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基础内容就是介绍斯大林“民族”定义[19],介绍列宁的“论民族自决权”。尽管在一些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场合也会讲到“中华民族”,但是“民族理论”宣讲教育的“民族”概念只限于56个“民族”这一层面。直至今日,国内民族理论领域的学者们仍然奉斯大林著作为“经典”[20]。尽管新中国成立60年,无论是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制度,还是世界国际形势,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当年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中国社会科学各学科(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知识体系都发生了结构性调整,但是20世纪50年代以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奠定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至今仍旧岿然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