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起诉鹿晗侵权 EXO前成员与SM公司的恩怨何时休
记者获悉,认为签约艺人鹿晗与两家公司擅自展开合作的违法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巨额损失,韩国著名演艺经纪公司株式会社S.M.Entertainment(以下简称SM公司)将鹿晗以及使用鹿晗作为广告代言人的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索赔384万元。今天下午,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三被告均否认侵权,称原告是在滥用诉权。
2014年10月,韩国男团EXO前成员鹿晗向韩国SM娱乐公司提出解约,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2015年5月18日,SM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分别起诉艺人鹿晗及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普缇客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三被告在新浪网、《法制晚报》等多家媒体显著位置上向SM公司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要求韩束公司赔偿经纪收入暂记224万元、普缇客公司赔偿经纪收入暂记160万元,鹿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SM公司诉称,2010年5月其公司与鹿晗签署了《专属协议》,有效期为10年,鹿晗成为其公司旗下EXO组合的一名成员,是公司的专属艺人。根据《专属协议》的约定,SM公司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经纪权。在协议期限内,未经SM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通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
SM公司称,在公司四年持续不断地投资、包装下,鹿晗成为人气偶像。鹿晗走红后,单方无故宣布退出EXO组合,毁弃与SM公司的专属关系,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及EXO组合造成重大影响。韩束公司及普缇客公司均与演艺行业合作密切,明知SM公司与鹿晗的专属经纪关系,仍与鹿晗擅自展开合作,侵害了SM公司在《专属协议》下的经纪权益,导致公司无法取得正常经纪收益。
SM公司认为鹿晗为被告韩束公司代言一叶子面膜等化妆品,为普缇客公司代言“达令”网站的宣传行为,提升了两公司的品牌价值,侵害其合同项下的专属经纪权利和财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下午2时许,双方均由代理律师出庭。
SM公司表示,公司曾推出东方神起、少女时代、EXO等众多知名歌手及歌唱组合,在发掘了鹿晗后,公司将其带入演艺行业,并投入巨额资金培养,使其迅速成为人气偶像。在鹿晗走红后,突然单方宣布退出EXO,并在韩国提出确认《专属协议》无效的诉讼。“鹿晗毫无征兆地退团并提出诉讼,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我们对此深表错愕和遗憾。同时,鹿晗的退出严重影响EXO组合的完整性,使得公司不得不因此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舆论压力。”
原告认为,在韩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尚在进行过程中,应当认为鹿晗和SM公司的协议依旧有效,而三被告在此情况下依然直接开展合作,剥夺了原告作为鹿晗专属经纪人获得相应经纪收入的权利。
记者获悉,法庭上,三被告均不认为构成侵权。
鹿晗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主张享有权利是由于双方签订了《专属协议》,而鹿晗因协议期限等问题,已在韩国首尔地区的法院提起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该案正在诉讼中,所以鹿晗对此协议是不认可的。原告以此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鹿晗与第三人之间签署的其他合同也不具有违法性。
被告表示,鹿晗和SM公司属于合同关系,即便是造成损失,也是违约责任,不是侵权责任。“原告基于合同纠纷,提起侵权诉讼,无非是想改变诉讼管辖,原告将合同纠纷转为侵权责任纠纷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且公司和鹿晗的代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要求终止我们合同没有任何依据。” 普缇客公司表示,公司是电商平台的互联网企业,与原告也没有任何经济竞争关系。
普缇客公司表示鹿晗的行为不具有代言性质,鹿晗在2014年12月19日出任其公司董事,仅以董事身份出席过一个活动,公司其他董事亦有健康图片在网站展示。其同时认为对SM公司与鹿晗之间协议的内容并不了解,没有过错。
韩束公司认为,原告与鹿晗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还没有确认,原告主张双方的侵权和第三人的侵权都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本不存在。“即使《专属协议》被确认为有效,也是鹿晗与第三人之间的合作,与公司无关。”
同时,韩束公司认可鹿晗是其代言人,认为化妆品公司聘请艺人代言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签约时鹿晗并不知名,其并不知道SM公司的存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宣传页面不是为了推销销售商品,只是向公众宣传韩束公司进入了四星代言时代。
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