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张明楷法益侵犯说与传统理论的一个问题
我之前在做一个案例辩论的时候刚好有仔细看了看这一系列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主客观一致说。1、主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只要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定罪。
这就是你说的,甲又杀人故意,即使射击稻草人,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这个学说的源头主要是特殊预防主义。但是按照这个观点,行为人误以为白糖是砒霜,用白糖毒杀被害人,这样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种观点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争议很大。
2、客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才能定罪。即张明楷所持的观点——射击稻草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危害性,所以不能定罪处罚。w两手插兜所举例的”迷信犯“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它属于手段不能犯,而射杀稻草人是属于对象不能犯,这个和我们所讨论的三种学说的方向不太一样,我主要是从三种学说的角度来分析危害法益的认定问题。
3、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从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从大众认知的角度看,也认为其行为当时具有法益侵害性,则行为人构罪。
举例:行为人和围观群众都认为行为人手中的枪支有子弹,行为人将枪支对准被害人头部开枪,结果枪支无弹。按照主客观一致说,..
.我之前在做一个案例辩论的时候刚好有仔细看了看这一系列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主客观一致说。 1、主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只要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定罪。
这就是你说的,甲又杀人故意,即使射击稻草人,也是故意杀人未遂。这个学说的源头主要是特殊预防主义。但是按照这个观点,行为人误以为白糖是砒霜,用白糖毒杀被害人,这样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这种观点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争议很大。
2、客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才能定罪。即张明楷所持的观点——射击稻草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危害性,所以不能定罪处罚。w两手插兜所举例的”迷信犯“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它属于手段不能犯,而射杀稻草人是属于对象不能犯,这个和我们所讨论的三种学说的方向不太一样,我主要是从三种学说的角度来分析危害法益的认定问题。
3、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从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从大众认知的角度看,也认为其行为当时具有法益侵害性,则行为人构罪。
举例:行为人和围观群众都认为行为人手中的枪支有子弹,行为人将枪支对准被害人头部开枪,结果枪支无弹。按照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个折中观点目前较为主流。(稻草人如果从第三人角度来看确实是人,那么甲故意杀人未遂) 张明楷持客观危险说,并且在刑法学第四版当中花了大篇幅批驳了主客观一致说。具体的我记不太清楚,只记得两点:首先,该理论不科学(我记得我当时看到这句话时笑死了,一下子就想到了网络流行的““这不科学,一定是我打开的方式不对”);其次,所谓的大众认知的角度,不仅难以确认,更可能沦为裁判者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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