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鸿物业 【常律师信箱】物业服务公司拒不撤出小区怎么办?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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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

【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我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我们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了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对本小区进行了前期的物业服务,之后,经过合法的程序经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选聘另一家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但是前期的物业公司拒不进行交接物业事项,我们该怎么办?

   答: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业主决定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是法律赋予小区业主的权利,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选聘的物业公司,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愿,所以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不得以事实服务为由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并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如果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向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令限期撤出的申请;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因此,您可以向本区县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履行行政职权责令物业公司撤离本小区。

法条链接: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出;逾期不撤出的,可处10万元罚款;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组织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