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发被死刑 男子乱棍打死19岁堂弟并沉尸河道 一审被处死刑
饶某1990年生,2010年曾因抢劫获刑。其堂弟幼年丧父,与母亲关系疏远,寄养在饶某老家,后到嘉兴桐乡市,投靠在此打工的饶某,一同租住。
2015年12月31日,桐乡警方接饶某报警,称与其同住的19岁的堂弟失踪。2016年1月28日,当地保洁人员在河道中发现一具男尸,经确认就是饶某堂弟。当天下午,饶某在认尸时面对侦查人员询问言辞闪烁。经批准,侦查人员对其出租房进行搜查,在床上、墙上发现大量被清洗后的血迹残存,推测出租房是案发第一现场,饶某有重大嫌疑。
经法医鉴定,饶某堂弟的死因系头部遭钝器多次击打,致颅脑损伤死亡。
饶某最终承认杀害堂弟的犯罪事实。据供述,2015年12月26日晚堂弟回出租房后因琐事与饶某发生口角,次日凌晨,饶某趁堂弟熟睡,用木棒多次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藏匿于床下。2015年12月28日晚,饶某将堂弟的尸体绑上石块,沉尸于出租房门前的河道。
随后,饶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庭审中饶某翻供,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气话,堂弟是“倒立时摔死的”。
公诉人邀请本案法医为鉴定人出庭。根据法医鉴定,饶某堂弟的颅骨骨折为钝器损伤,且有广泛头皮下淤血,左颞骨粉碎性骨折,与左颞骨、左额部骨折对应处硬脑膜分别有4.0厘米、3.5厘米的破裂口,非经多次打击不可能形成。这与饶某此前多次供述的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吻合,且符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分析结果,“摔死说”无法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中,关于杀人工具、手段、杀人后藏尸、沉尸、清理血迹的细节均与客观证据高度吻合,非亲历者难以知晓,其中部分细节处血迹系侦查机关根据饶某供述补充勘查所得,属“先供后证”,可信度高,且饶某多次有罪供述稳定一致,依法可作为定案依据。4月上旬,嘉兴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