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帅王丽 原告王丽平诉被告侯自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韩德山,河南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丽平诉被告侯自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自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德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丽平诉称:我与被告侯自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17日在临颍县瓦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侯帅洋,2003年10月4日出生;长女侯圆圆2002年5月28日出生。婚后被告侯自成不尽家庭义务,我有病被告不看,不给我看病,被告侯自成喝了酒给我生气。我害怕他,现在我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侯自成辩称:原告王丽平所诉认识、结婚,小孩出生属实,但我和原告王丽平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17日在临颍县瓦店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一女,长子侯帅洋,2003年10月4日出生,长女侯园园,2002年5月28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问题产生矛盾,因原告有病被告没有去她娘家看而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王丽平在被告处有1.19亩责任田。
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平诉称被告侯自成不给她看病,不去她娘家看,喝酒后生气。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此,本院对原告的诉称不予采信。但从双方的婚姻现状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原、被告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丽平提出被告侯自成离婚,被告侯自成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准予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丽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