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明危险驾驶案 “轻刑快审”醉驾案 警示教育效果好——临泽法院:集中审判14起危险驾驶案件
3月7日开始,临泽法院利用5天时间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等14起危险驾驶案件,全部当庭宣判,分别被判处拘役2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3000至9600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轻刑快审”再加速,案件质效双提升
今年以来,临泽法院深入推进“准、快、好”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工作流程,缩短了办案期限,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月份,该院就刑事审判工作的改革与创新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查找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做法,提出了适合本院特点的解决方案,加快推进“轻刑快审”机制,对多发的盗窃、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等犯罪情节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且自愿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到快审、快判、快执行,审判质效得到双提升。
此次审结的14起“醉驾”案件,平均审限3.7天,所有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醉驾等于罪驾”,请勿以身试法
“醉驾入刑”近6年来,各级执法部门不断加大整治力度,但仍有部分驾驶员以身试法,给自身和他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对于驾驶人而言,醉酒驾车一旦被查获,无论发生危害后果与否,都将面临1至6个月的拘役,将终生被贴上受过刑事处罚的标签记录到个人的档案中。
1、心存侥幸是祸根
“真不该存在侥幸心理,我只是掉头开了200米!”3月7日,被告人王某在庭审现场辩解道。
2016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将停放在煤场院内的轻型货车掉头使出煤场在公路上行驶200米后停在路边,被接到举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25mg/100ml,系醉酒。
经释法明理,王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最终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
法官提示:醉驾害人害己,但总有人心存侥幸,其根本原因是主观上未能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认为自己驾驶水平高、交警不可能就盯着自己、只要不出事就没事等等,在此,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否则给自身或他人带来难以弥补的伤痛,悔之晚矣。
2、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决定刑罚的重要因素
3月10日,临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庭审中一个数字引起了主审法官注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0.88mg/100ml,这是该院近年来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最高的一例。
2016年8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持“D”型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20.88mg/100ml,系醉酒。
经审理,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9600元。
法官提示:首先,醉驾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均按醉酒驾驶处理,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醉酒驾车的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其次,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还要综合考量被告人有无驾驶证、行为危害后果以及悔罪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第三,违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8种情形的,从重处罚。最后,在危险驾驶案件司法实践中,罚金的多寡由血液酒精含量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