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王天胜 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与崔宗宪、黄河风景名胜管理局侵权赔偿纠纷案

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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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心全,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心全,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宗宪,男,1945年生,汉族,住济源市大峪乡大峪二村。 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济源卢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风景名胜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韩祥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型瑞,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崔宗宪与济源市黄河风景名胜管理局、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大峪镇人民政府及其代理人崔学礼,被上诉人崔宗宪及代理人卢心波,黄河风景名胜管理局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7年崔宗宪和大峪乡方山村马沟居民组签订开发荒山协议书,栽植大枣村,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在承包期10年间,因国家需要占用此山,所损坏的果树按赔偿数额,马沟居民组和崔宗宪分别为四、六分成。

1997年9月25日,由济源市原人大主任原有升、市政府副市长王天胜主持召开修建黄河风景名胜区内张岭至马沟段旅游道路协调会,会议决定由济源市思礼乡水洪池负责修建此道路,承包费95万元,其中济源市旅游局负担30万元,济源市风管委和济源市交通局负担20万元和40万元,余额另法解决,大峪乡负担修路所占地、树木补偿费用,风管委负责综合协调,黄管局负责具体组织施工。

1998年黄管局将修路工程发包给思礼乡山上种植的枣树10400棵。后该道路路在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张岭指挥部续修并负责管理和养护,所欠水洪池村委20余万元工程款也于2000年转给张岭指挥部,但崔宗宪的枣树损失一直未得到赔偿,审理中,马沟居民组书面表示放弃按开发荒山协议第五条其应得的分成数额的权利,也不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1997年崔宗宪和大峪镇方山村马沟居民组签订的开发荒山协议,因所发包的荒山属集体所有,该协议为有效协议。

1998年在修路中间砍伐崔宗宪承包荒山上栽植的大枣树10400棵,有双方均认可的大峪林站证明证实,原审予以确认;根据1997年9月25日济源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关于修建黄河风景名胜区内张岭至马沟段旅游道路协调会决定,由黄管局负责组织施工,大峪镇政府负担修路所占土地,树木补偿费用,故大峪镇政府应承担崔宗宪因砍伐枣树的损失,黄管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经济林补偿标准》,2年以下的枣树被砍伐的补偿标准为每株3元—5元,砍伐10400元株按每株3元计算,共折款31200元。根据崔宗宪和马沟居民组签订的开发荒山协议第五条约定,崔宗宪和马沟居民组为六、四分成,即崔宗宪应得18720元,马沟居民组应得12480元。

庭审中马沟居民组已明确表示既不参加诉讼,亦放弃实体权利,故马沟居民组放弃应得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予以认可。综上,大峪镇政府应赔偿崔宗宪枣树损失187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七十五第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原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1、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崔宗宪损失18720元。

2、驳回崔宗宪要求黄河风景名胜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4元,崔宗宪承担924元,大峪镇人民政府承担750元。 上诉人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崔宗宪的枣树被砍伐并不是镇政府的行为,镇政府不是行为侵权人;2、道路的修建与大峪镇政府无直接关系,道路的产权也并非为镇政府所用,该道路修建的目的是为了开发旅游,镇政府不是受益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济源市在修建张岭至马沟段旅游道路时,市政府主持相关单位于1997年9月25日通过协调会方式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确定了与会各方为修路应担负的义务。大峪镇政府的责任是对因修路砍伐的树木等予以补偿。

期间济源市旅游局、风管委和济源市交通局已履行了义务。施工单位施工修路期间既然砍伐了崔宗宪的枣树,那么大峪镇政府也应该按照协调会决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崔宗宪进行补偿。

原判据此判决大峪镇政府补偿崔宗宪树木款18720元是有依据的,并无不当。如大峪镇政府对协调会决定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大峪镇政府上诉要求不承担补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元,由济源市大峪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书金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秦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