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升诉道琼斯 北京中院判美国道琼斯败诉为“道”付出40万元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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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二日电(记者于晶波)两月前,中国书法家关东升因美国道琼斯公司擅自将其书法作品"道"用做商业标识而将后者告上法庭.二十二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道琼斯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关东升赔款四十万余元人民币.关东升诉称,一九九四年,其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但时隔八年后,他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各种宣传材料等.关东升认为,道琼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二日电(记者于晶波)两月前,中国书法家关东升因美国道琼斯公司擅自将其书法作品“道”用做商业标识而将后者告上法庭。二十二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道琼斯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关东升赔款四十万余元人民币。

关东升诉称,一九九四年,其为道琼斯公司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但时隔八年后,他得知道琼斯公司未经其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各种宣传材料等。

关东升认为,道琼斯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其书法作品“道”字,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五百万元人民币。

被告道琼斯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业标识中包含的“道”字确为原告所写,但其使用是经过原告许可的,并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北京一中院认为,原告所书写的“道”字为书法艺术创作成果,原告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该作品的原件,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道琼斯公司可以以展览作品原件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告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故依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