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董建昌 原桓台高青国土局长董建昌受贿20余万获刑3年 并处罚金30万

20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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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3刑终211号判决,原山东省桓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山东省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董建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

近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3刑终211号判决,原山东省桓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山东省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董建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董建昌如下犯罪事实:

1、2009年4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巩某为尽快重新办理土地证送给董建昌1万元银行卡一张。

2、2010年9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巩某为尽快重新办理土地证送给董建昌2000元银行卡一张。

3、2011年1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淄博盘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巩某为尽快重新办理土地证送给董建昌5000元银行卡一张。

4、2009年7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淄博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为尽快办理土地摘牌手续送给董建昌5万元银行卡一张。

5、2009年12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淄博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为感谢董建昌办好土地摘牌手续送给董建昌1万元银行卡一张。

6、2010年1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淄博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梁某为感谢董建昌办好土地摘牌手续送给董建昌1万元银行卡一张。

7、2009年8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监督土地违法使用情况的职务便利,收受高青县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万元银行卡一张。

8、2011年1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报送土地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国井集团财务总监吕某4万元银行卡。

9、2011年12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报送土地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国井集团财务总监吕某5万元银行卡。

10、2011年7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翟某为在法院送达土地保全文书时尽快登记备案,送给董建昌5000元银行卡一张。

11、2011年4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土地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汉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5000元银行卡一张。

12、2011年9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审批土地手续的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汉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5000元银行卡一张。

13、2009年9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为后期项目顺利进行,送给董建昌5000元银行卡一张。

14、2009年7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办好土地更名变更手续送给董建昌1万元银行卡一张。

15、2009年9月,被告人董建昌在担任高青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山东元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办好土地更名变更手续送给董建昌5000元银行卡一张。

董建昌于案发前,向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上交走访款2万元,后缴入桓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户。法院审理认为,董建昌向新单位(桓台县国土资源局)财务上交其在原单位任职时收受的部分款项,距案发时间长达两年之久,不属及时上交,且系因他人写举报信,为掩饰犯罪而上交,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依法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但可作为量刑情节酌予考虑。

法院审理认为,董建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董建昌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案发前主动上缴部分赃款,案发后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二审作出如下判决:

董建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缴在案的赃款1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剩余赃款(已扣除董建昌董某某案发前上缴桓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2万元)7.2万元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