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炳轩儿子车祸 湖南邵阳:儿子车祸身亡 父母被判赔车损

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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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据了解,此事的经过为:2015年12月27日,司机肖某驾车行驶在沪昆高速湖南段1203公里处撞上了违章行走在高速公路上的张夏节.26岁的张夏节被当场撞死,肖某的

据了解,此事的经过为:2015年12月27日,司机肖某驾车行驶在沪昆高速湖南段1203公里处撞上了违章行走在高速公路上的张夏节。26岁的张夏节被当场撞死,肖某的车亦受损。交警认定死者张夏节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车负次要责任。事后,法院调解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向张夏节父母承担24万元的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父母的抚养费等)。

今年3月,司机肖某将张夏节的父母张孝平、罗银香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依据交警的事故认定,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车辆损失的修理费和拖车费等。

2016年5月5日,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此次车祸造成原告肖某的损失13251.11元,张夏节的父母承担车辆损失费用的60%,即7950.67元。原告肖某自负40%。由于实际侵权人张夏节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张孝平、罗银香作为张夏节的法定继承人,并没有明确表明放弃继承,故应在继承张夏节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肖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肖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其自负40%的责任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

故判决:张孝平、罗银香在继承张夏节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肖某的7950.67元;报销公司赔偿肖某5300.44元。

2016年12月5日,双清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张孝平、罗银香在5日内支付赔偿汽车损失和诉讼费、执行费,否则将纳入“失信名单”。

对此,“杰人观察”认为该判决不妥,判定死者父母张孝平、罗银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在死者父母并未实际继承任何遗产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因此有误。

而网友“上里巴人”指出,事故发生的最大原因是张夏节违规走上了高速路,张夏节的死亡固然值得同情,但并不代表他应付的责任免除,必须以遗产为限清偿债务。此外,法律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谁继承了遗产谁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张夏节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会成为被告。法院发执行通知是履行法定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按程序向法官说明确无遗产,就不会发生强制执行。

12月27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张孝平、罗银香。两人称,儿子张夏节一直没有固定工作,与父母住在一起。张夏节平时偶尔外出打短工,月收入1千多元,并无结余,死后留给父母的只有几套衣服。而他们夫妻俩没有生活技能,多年来靠收捡废品谋生。张孝平说,开庭时,他们和法官说明了张夏节无遗产可继承之事,并就此发生了争论。而张夏节死后的24万元赔偿金,他们只拿到了13万元。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罗万里表示,张夏节作为车祸的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责任。其人已经亡故,责任依法由继承人承担。该案的关键在于,张夏节有没有遗产可以让父母继承?如果有,父母是否放弃了继承?这些,法官在审理时应当查明。如果没有遗产可继承,则判决和执行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