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江琴出生年龄 干部出生年龄的认定
关于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干部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单位及本人均不得随意填写、更改。干部出生日期以档案中的历史材料记载为依据。“文革”前参加工作的以档案中“文革”前本人填写的学生登记表,干部简历(履历)表,历史自传,入学、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等原始材料为依据;“文革”期间及“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以招工、入伍、升学、入团、参加工作等较早填写的材料为依据。
多份历史材料中填写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多数记载为准;记载为两个出生时间且各时间的记载处数相等,由组织上通过调查分析,确认其中一个时间。
关于公历与农历的换算问题。自1958年中央组织部安排部署填写《干部履历表》以来,就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一般不再进行公历与农历换算。凡因升学、入伍、参加工作、结婚等个人原因把年龄改大或改小,现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作更改。干部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档案为准。
二、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入伍、招工、毕业分配等档案材料上填写的情况为依据。多份材料填写不一致的,要通过系统翻阅档案材料进行辨别认定,一般以多数历史材料记载为准。符合政策规定,可以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但没有组织结论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尚未更改认定。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已经组织作过认定,并形成了“三龄两历”审核认定材料,但与档案内容不符,仍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记载为依据,重新给予认定。原认定意见不予认可,在报请领导批准后,从档案中撤出原认定意见。
四、涂改、伪造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认定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的依据。档案材料被严重涂改,出生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难以认定的,可作为疑难问题,提请上级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计算(参考)
一、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之和。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从1992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起,企业和职工本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1年底前职工按国家、省、市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折算缴费年限,为1991年底前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敏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折算的工龄。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根据省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底之前从事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