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厅张晓平 黑龙江省审计厅网站
1、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领导下,对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省审计厅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市、地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省审计厅对国有金融机构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省审计厅对国家事业组织和其他接受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其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6、对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省政府和审计署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依法组织进行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ll、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参与对有关经济案件查处。 l2、省审计厅根据审计署授权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对市(地、县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l3、领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依照有关法规受理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14、对本级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号令>》的规定,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16、承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其他事项。
黑龙江省审计厅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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