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李怀亮案 平顶山李怀亮涉嫌杀人案一审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2013年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5名被告人无罪。当天开庭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是该省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案件。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没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另外,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李怀亮被抓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相互矛盾,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无罪判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记者 张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