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亮案例评析 案例分析——李怀亮案

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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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李怀亮是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2001年8月7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

李怀亮是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2001年8月7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副院长口头“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怀亮判死刑。2013年4月,李怀亮被无罪释放。李被羁押时间长达12年之久。

案件回放

2001年8月2日晚,河南叶县湾李村村民郭霞(未成年人,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摸“爬了狗”(知了的幼虫,有人收购)未回。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女被害并被抛尸入河。在排查中,李怀亮因当晚也在案发现场附近摸过“爬了狗”而被公安机关带走。同年8月7日,李怀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李怀亮被批准逮捕。 审判过程

审判过程2003年8月,李怀亮一案在叶县人民法院开庭,李怀亮当庭翻供,并指出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嫌疑。尽管其辩护律师也提出李怀亮故意杀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辩护意见,叶县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对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2003年12月2日,平顶山市中院经过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叶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04年2月13日,叶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之后,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顶山市中院进行一审。2004年8月3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怀亮以没有杀人,要求宣告无罪为由,再次提出上诉。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经审理,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4月11日,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经过审理,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将该案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再无开庭消息,李怀亮也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至今已超过12年。

案例分析:

李怀亮一案属于典型的疑罪从有的案例。有幸的是,李怀亮最终被释放了,没有执行死刑。

在这个案件中,给人的思考和启发有很多,我们叹息李怀亮家破人亡的凄惨,又叹息中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漏洞,又对至今逍遥法外的真凶愤愤不平。

从刑诉案例分析来看,李怀亮案的成因,还是由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恪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超期羁押,甚至口头签订所谓的“死刑保证书”,都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至158条对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没有定罪的羁押期限最长是7个月,而李怀亮居然被羁押了12年之久,超期10年以上。

而那份“死刑保证书”就更是无稽之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各种各样有悖公正的“潜规则”,这次是“死刑保证书”,下次或许又有“认罪减刑保证书”。在当今中国的司法活动中,司法潜规则就像一个幽灵,法无正条,却又深入人心;没有名分,却能登堂入室。当事者心照不宣,暗渡陈仓;受害者深恶痛绝,无可奈何。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处于中立地位,在本案中,对被害人家属承诺“判处死刑”之举,完全有失司法公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据报道,2001 年10 月,叶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随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分别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此后,法院不予受理、检察院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经历过多次。后经平顶山市有关部门协调,将李怀亮案“降格”处理,由叶县司法机关起诉和审理。而叶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 年,剥夺政治权利5 年。宣判后,李怀亮和被害人家属均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不难看出,李怀亮案已符合了错案的所有标准——本该“疑罪从无”的案件,以“疑罪从有”处理;法院、检察院不能坚持独立行使职权,除了自己的原因,更重要的还在于扛不住那“有关部门协调”。在某种语境里,这种“协调”,其实就等于判决。法院也好,检察院也罢,只不过是站在前台的执行者,而非司法者。

刑事诉讼法中,为了严格掌握定罪标准,避免冤假错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其第53条对定罪标准之“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即:(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而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存在诸多疑点:1、血迹和血型问题,现场遗留血型和李怀亮血型不符;2、脚印问题:现场鞋印是38码,而李怀亮穿44码的鞋;3、口供问题,据李爱梅等人介绍,案发后李怀亮虽然曾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一时起意而杀害了郭小花,但是,李怀亮后来不仅当庭翻供,而且其前期供述内容与案发实际情况多有不符,公安机关存在逼供嫌疑。

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中,舆论对司法实践具有导向性的作用,司法公正还是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司法机关能否顶住压力,坚守法律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是值得我们期待而且应该为之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