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被执行死刑 案涉黑社会性质犯罪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对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名被告判处死刑。宣判后,刘汉、刘维等被告人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宣判,维持对5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法核准5名被告人死刑。
依照法律规定,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是党的十八大后依法查处的性质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刘汉、刘维等人被执行死刑,是对受害者亲属的最好告慰,也是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是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