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吴莹莹 上诉人吴莹莹因与被上诉人牛东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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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莹莹,女,1986年11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东亚,男,1986年1月◑◑日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莹莹,女,1986年11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西武,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东亚,男,1986年1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莹莹因与被上诉人牛东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莹莹的委托代理人张西武,被上诉人牛东亚的委托代理人巴均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牛东亚与吴莹莹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合,于2012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对子女抚养及部分财产分割做了处理。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一台日立牌zx250h-3液压挖掘机,因融资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费未支付完毕,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对该挖掘机不具有所有权,对该挖掘机没有分割。

判决书载明,等双方取得所有权后,再行分割。判决书送达后,牛东亚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挖掘机购买日期为2010年4月28日,总价款111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3年4月28日。现双方已取得挖掘机所有权,牛东亚要求分割挖掘机及收益,引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经牛东亚申请,本院到该挖掘机代理店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合肥中建工程机械责任有限公司调取了该挖掘机工作小时数,调取的证据显示,自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该挖掘机工作时间为4310.

52小时。2013年12月1日,经牛东亚申请,本院委托河南诚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的现有价值及作业收益进行评估,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5日,挖掘机带破碎锤价值729600元,挖掘机作业4642.4小时,收益为801090元。

另查明:双方购买的挖掘机,2010年4月30日到2011年2月份,一直在沁阳市豫阳矿产从事挖掘工作,期间工作时间2545.52小时,收益由吴莹莹领取。但吴莹莹称已全部用于挖掘机的工人工资、租赁费、燃油及家庭生活开支。

2011年3月到8月,挖掘机在大峪沟天翔公司从事挖掘工作,由双方共同经营,挖掘时间1037.17小时。牛东亚称收益25.5万元全部用于缴纳挖掘机租金,吴莹莹称该部分收益牛东亚占有。此后该挖掘机开回吴莹莹父亲开办的厂里,牛东亚没有再参与经营,吴莹莹陆续进行挖掘作业,至2013年12月5日,挖掘作业时间为1059.

71小时。诉讼过程中,牛东亚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挖掘机的收益的截至时间计算到2013年12月5日。之……(本文书还有2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