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瑞峰被判刑 朱瑞峰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诉讼代理人赵建营,男,系被害人之丈夫。
诉讼代理人乔子民,男,尉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人朱瑞峰,男,31岁。
辩护人张正礼,男,系被告人叔叔的朋友。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瑞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赵建营、乔子民,被告人朱瑞峰及其辩护人张正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4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瑞峰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S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20KM 500M处,与前方同向推自行车行走的霍XX相撞,造成霍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朱瑞峰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朱瑞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被告人朱瑞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97000元,已履行。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朱瑞峰又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元,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瑞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尹XX、张XX、王XX、赵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协议书、案件登记表,赔偿凭证,被告人朱瑞峰的身份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瑞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瑞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瑞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7日起至2010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