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案败诉 季承诉北大文物返还案败诉 法院:公益捐赠不能撤销

2017-12-15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2016年5月31日,该案在一中院开庭,81岁的季承亲自出庭.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庭上,季承并没有发言,全程均由代理律师陈述.庭审期间,北京大学方面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因此季承所提出的"返还原物主张"并没有依据.法院:公益捐赠即

2016年5月31日,该案在一中院开庭,81岁的季承亲自出庭。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庭上,季承并没有发言,全程均由代理律师陈述。

庭审期间,北京大学方面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因此季承所提出的“返还原物主张”并没有依据。

法院:公益捐赠即使本人也不能撤销

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

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季承交纳54万余元的诉讼费。

季承:捐赠母亲遗产不合理

宣判结束后,季承一脸平静,不过他表示对判决“没有意料到”,也“完全不同意”,“我绝对要上诉,而且一直要上诉到底,打到最后胜利为止。”季承说,父亲的《捐赠协议》违法,“一是捐赠前没有分割母亲的遗产部分,把我母亲应得的部分也捐赠了,明显违法;二是双方清点签字后《捐赠协议》才能生效,实际上没有签字,因此协议无效。”

季承向媒体表示,他要求返还涉案物品的目的是想建基金会,“我现在先主张原物返还,就是你交给我,我有所有权,由我来处理,处理的办法之一就是设立一个基金,一个季羡林奖,就像诺贝尔奖一样,我们的奖是奖人文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