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赟怎么样 周赟:如果法官不说理会怎样?

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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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在今年9月中旬于北京举行的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期间,一位来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在作大会全席讲演时请所有听众做一个有意思的思想试验(thought experiment),即:如果法官不给出理由,会导致怎样的局面?我不知道该教授要求大家作此种思维试验时是否有特定的所指,但作为一个中国与会者,我有点怀疑他是否就是专门讲給中国人听的(这当然不是说我认定他有什么恶意),因为至少就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法官不给出理由"几乎是一个惯常而通行的情况:尽管我

在今年9月中旬于北京举行的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期间,一位来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在作大会全席讲演时请所有听众做一个有意思的思想试验(thought experiment),即:如果法官不给出理由,会导致怎样的局面?

我不知道该教授要求大家作此种思维试验时是否有特定的所指,但作为一个中国与会者,我有点怀疑他是否就是专门讲給中国人听的(这当然不是说我认定他有什么恶意),因为至少就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法官不给出理由”几乎是一个惯常而通行的情况:尽管我们法院系统的高学历法官越来越多,尽管我们有些判决书越来越长,尽管我们有些判决书的制造者甚至也会或公开或私下地征求“专家意见”,但必须承认,我们的判决书在如下方面确实基本不说理:即,为什么应该选择这一条而非其它任何一条法律规范来作为当下案件的裁判依据?或者换句话说,当下案件事实与法官所选定的法律规范之内在逻辑关联是什么?譬如说许霆案,为什么许霆的那一序列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有足够的内在逻辑关联以至于可以判定该系列行为就是“盗窃”,而非“不当得利”,也非“侵占”或其它什么?事实上,在我以及相当一部分人看来,许霆的那一序列行为与盗窃、不当得利或侵占、乃至非违法行为的逻辑关联程度是很难分出轻重的,或至少可以说,其中的轻重必须给与充分的说明、论证。

而此处所谓充分的说明、论证其实就是法官给出理由的核心所在。当然,我认为证立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内在逻辑关联是法官说理的核心,并不意味着诸如案件事实的查明、诸如法律规范的识别等不重要,而仅仅是说,诸如查清事实等工作不过是法官说理的前期准备阶段而已。

如果我们阅读许霆案(以及国内当下其它)的判决书,就会发现尽管其篇幅也不算短,但应该说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其实都不过是――套用前文的说法――“说理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对于为何选定我国刑法264条并且何以其中的规定与许霆的那一序列行为有内在且足够的逻辑关联,却并没有、或几乎没有说明和论证。

所以,当许霆案以这样的不说理的判决方式走完所有的法定程序时,給许霆及其亲友留下一腹牢骚的同时給舆论、学界留下一地鸡毛也就不奇怪了。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法官不給理由地判案,首要的一个后果就是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最终的可接受性将大大降低。当然,这应该说已经是当下法学界的一个通识。

而那位讲演的“哥大”教授的分析当然不会停留在这种通识层面。按照该教授的理路,法官不給出理由将很可能导致(1)法官的决定缺乏一致性,因为在不断地给出理由的过程中,法官将不得不考虑他以及他们决定的融贯性和一致性;(2)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知识普及上的不足,因为当法官不给出理由因而社会只是机械单纯地接受法官决定时,民众将惯于不思且被动地接受各种法律结论,进而将导致很多可争论的领域被遮蔽,而民众的法律知识以及意识也将降低或得不到提升;(3)造成官方权力的单方垄断性,因为不給理由的决定很容易给人不可辩驳、也无需讨论的感觉,进而将官方权力从整个社会生活中孤立出去。

相对应地,如果法官给出理由,则将促进法院系统决定的融贯性和协调性,并更快地普及法律知识以及拓展法律认知领域,当然,也可以进一步地将官方权力的运作与当下的民主机制相吻合。

该教授的分析自有其道理,但如果他的这一讲演真是特意为中国听众准备的,或者说,如果真有中国听众意欲用他的这一套来分析法官说理之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意义,那么,尽管该教授所谓的如上各条也基本可以“适用”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但却我觉得显然不够,因为此种理论似乎忽视了法官说理对当下中国司法改革所具有的各种意义。

如所知,新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改革,应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其中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以及随后的十六大则是我国司法改革历史中的两个里程碑:因为这两次大会以最高决策的方式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及其具体纲领。

应该说,这些年来的司法改革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积极成就,如,按照官方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所确定的七大方面39项改革任务就已基本完成,这当然是可喜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另一面:这另一面是,“一五纲要”中的这些改革措施,总体看来还基本停留在浅表层,因为即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通知>》(法发[2005]18号,2005年10月26日)颁行之后的第四年,我们也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诸如司法官素质建设、判决执行难、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司法体制中的核心性顽疾。

在我看来,也许是时候换一种或至少同时尝试一种司法改革的思路了。大体说来,我们此前的司法改革走的基本是一种“毕其功于一役”的整体构建思路,这可以从两个“五年纲要”几乎全是整体性措施或方针可以看出。而所谓换种思路其实就是走一种经验演进式的司法改革路子。其中,要求并加强法官说理或许就是一个可以通过牵一发而慢慢动全身之路径推进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下文的分析将努力证立这一点:

如果法官的判决书充分地说理,那么,第一,因为它是说理的,因此涉案当事人将更加容易达到一种心服口服的状态;或者说,即便他(或她)无法真正的心服口服,但因为判决书本身的说理性将迫使他(或她)在表达不服时也必须充分地说理――这很容易在提升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律认知水平的同时,阻滞当事人不理智地表达自己的不满;有时当事人甚至会因为无法反驳而不得不放弃对不满的表达。

申言之,判决书充分地说理至少可以更容易地使当事人“口服”,进而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的问题。更重要的也许是改善判决执行的整体社会舆论环境。

如果法官的判决书充分地说理,那么,这意味着第二,判决书的制作必定将变成一种高度专业的活儿,而非现在拿个判决模板进行填空的机械作业。而这必将导致那些没有足够专业素养、却觊觎法官职位的人充分且自觉地意识到,他(或她)即便侥幸谋到了一个法官职位,也将无法判案、甚至自寻尴尬,因为他(或她)根本不会说理。

进一步的结果是,已经进入法官队伍的相关人员将自动或半自动地被逆筛选出法官队伍,并且也只有专业素养高的人员才可能去争取法官职位。长此以往,“二五纲要”中提到的司法官素质建设问题也许会得到比目前各种措施所取得之效果好得到的解决。

如果法官的判决书充分地说理,那么,第三,也许也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格局的形成。从各种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之所以很难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因为其总是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这其中,也许尤以来自上级党政领导的“条子”为甚。

我们当然可以想象法官们面对相关因素时所承受的巨大压力,我们甚至不应该去苛求此时的法官坚定“独立司法”的信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就无法作为,因为如果每一个法官的每一次判决工作都充分地说理,都充分地展现其专业理性和经验理性,那么,也许部分长官在不合适地作出“指示”前就会因为这种高度的专业性而自问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个东西我也不懂,我发出自己的观点会不会落下个笑柄”?或者,“我的观点,是否在专业上根本行不通”?我相信,如果法官真的坚持说理,那么有关人员迟早一定会产生如上想法,进而很大程度上遏制其干预冲动。

事实上,当年(公元1612年)英国大法官柯克在与詹姆斯一世关于终审权之归属进行辩论时的撒手锏也正是法官职业的专业性,并且历史也最终表明以詹姆斯一世为首的权贵们也确实因为对这一点的充分认知而放弃了对司法审判的干预。

因此,如果法官坚持说理,那么,也许当下中国司法官梦寐以求的独立性会“不请自来”;并且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基于此而生成的独立性肯定比基于各种制度而“赐予”的独立性更加牢靠、更加持久。

概言之,如果法官不说理,那么,所谓司法职业的专业化、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化以及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将只能依赖于制度或其它什么的“赐予”,而这种赐予又必定是不牢靠的;反之,则完全可能产生相反并且显然更为积极的效果。

并且,也许同样重要的是,通过加强法官说理而促生的司法改革将很可能是一场静悄悄但却踏实的改革:它看上去不用大动干戈、大张旗鼓,却完全可以达致目前此种毕其功于一役之改革模式所意欲追求但却可能很难求得的良好效果。